田建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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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庆阳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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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田建宏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5日 2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71211840分,刘某驾驶×××号普通低速货车沿铜嵋公路由东向西行至69Km+100m(宁县良平镇中学门前路段)处,将前方行人陈某撞倒,致陈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宁公交认字(2017)第002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庆阳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2018)庆医临鉴(08N0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陈某受伤伤残属一级;2.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完全护理。

【律师观点】刘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对陈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按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号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宁支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二)项规定,首先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对陈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某按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陈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赔偿范围及数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甘肃省2018年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治疗费按治疗费票据计算;误工费按《甘肃省2018年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确定的农、林、牧行业职工年人均工资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护理费按伤残鉴定意见从陈某受伤之日计算20年,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宁县党政机关出差差旅费管理办法》确定的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营养费结合医嘱、伤残等级、住院时间确定;救护车费按票据计算;护理人员交通费陈某提供的交通费条据有连号票据,按实际产生的交通费计算;住宿费按陈某住院期间护理人员产生的实际住宿费条据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及《甘肃省2018年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伤残鉴定意见书确定的伤残等级予以确定。


田建宏,2008年毕业于青海大学公共事业管理专业、2011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获得管理学及法学双学士学位。目前担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庆阳
  • 执业单位:甘肃榆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10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