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建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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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庆阳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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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张某1与王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田建宏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5日 3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胡某是朋友。201434月份,胡某向原告张某提供了武威市民勤有工程可承包的信息,原告张某遂有承包该工程项目的意向。当年51日,原告张某和胡某、杨某前往民勤某公司实地考察。经考察,决定投资承包工程。20141125日,原告张某、张某1通过胡某、杨某找到王某,请求王某帮助其承包民勤某公司一个标段的工程,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经双方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被告王某帮助原告张某、张某1与民勤某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给付被告王某报酬和费用50万元,并约定签订合同向民勤某公司交纳50万元安全保证金等事宜。20141128日,被告王某帮助原告张某、张某1,以张某的名义与民勤公司签订了《开采钛铁矿劳务承包合同》。原告张某、张某1先后给付被告王某报酬和费用55万元,给付民勤某公司安全保证金30万元,共计85万元,之后,因民勤某公司和其法人李某因涉嫌合同诈骗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工程项目暂停,合同未履行。20161011日,原告张某向本院起诉,认为民勤某公司和其法人李某因集资诈骗被抓,合同为诈骗合同,被告王某作为居间人,在居间行为中未如实告知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损害了原告利益,请求判决王某归还张某85万元并赔偿损失。

【律师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张某从朋友胡某处得到承包工程的信息,经慎重考察后决定投资,方与被告王某达成居间合同。被告王某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帮助原告张某、张某1与民勤某公司签订了合同。审理中未发现被告王某有未如实报告的情形。原告决定与民勤某公司签订合同,主要源自于朋友的介绍和自己的认识判断。原告和被告均与民勤某公司签订了合同,交纳了安全保证金。在签订合同时均忽视了实施合同需投入大量资金,对自身的投资能力和投资的风险认识评估不足,导致在具备合同实施条件的情况下,因投资风险大而不实施合同。原告张某提出被告未能如实告知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但未能说明被告未如实告知的事实真相、提供的虚假情况是什么。因此,原告的该项事实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田建宏,2008年毕业于青海大学公共事业管理专业、2011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获得管理学及法学双学士学位。目前担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庆阳
  • 执业单位:甘肃榆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10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