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建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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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田建宏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02日 650人看过 举报

2022-03-02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6月9日6时许,被告人杨与被害人巩因索要工程款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杨持黑色车摇把在巩腿部、腰部、肘部击打,致巩受伤。经宁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L3、L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2、左侧肘部皮肤裂伤;3、左侧肘部血肿;4、身体软组织挫伤。甘肃省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宁)公(司)鉴字[2019]112号鉴定书鉴定意见:巩的损伤系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系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法律规定,不以自首论处,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巩某存在严重过错的辩护意见因无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够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杨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及量刑情节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因为一半句话发生争执,如理不当,就会引发肢体冲突最后触犯刑法,视为不该。建议如果发生纠纷后,提起诉讼是最佳途径。本案中,委托人杨某对辩护律师的法律服务和辩护策略满意!

田建宏,2008年毕业于青海大学公共事业管理专业、2011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获得管理学及法学双学士学位。2026...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庆阳
  • 执业单位:甘肃北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102017105503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
甘肃北谦律师事务所
16210201710550324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