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6月9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巩某因索要工程款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杨某持黑色车摇把在巩某腿部、腰部、肘部击打,致巩某受伤。经宁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L3、L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2、左侧肘部皮肤裂伤;3、左侧肘部血肿;4、身体软组织挫伤。甘肃省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宁)公(司)鉴字[2019]112号鉴定书鉴定意见:巩某的损伤系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系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法律规定,不以自首论处,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巩某存在严重过错的辩护意见因无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够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杨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及量刑情节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因为一半句话发生争执,如理不当,就会引发肢体冲突最后触犯刑法,视为不该。建议如果发生纠纷后,提起诉讼是最佳途径。本案中,委托人杨某对辩护律师的法律服务和辩护策略满意!
田建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