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彩礼是当地婚姻习俗,不具有完全赠与性质。被告主张本案涉案彩礼为赠与,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彩礼返还问题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原告家庭没有稳定收入,经济状况一般,因给付彩礼尚有借款未还,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十条(三)项关于返还彩礼的法定条件。考虑双方经济状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未生育子女、双方过错、彩礼和压箱钱数额等情况,本案涉案彩礼应当酌情由被告予以返还。原告的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三)项的规定,判决由任某、王某、任小某共同返还王某、马某、王小某彩礼13.5万元。法院做出裁判后,委托人对代理律师的法律服务特别满意,原被告均没有提起上诉,案件履行完毕!
田建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