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10月26日13时35分许,鲁XX骑自行车在早胜街赶集回家途中,行至银西公路433Km+300m处时,与权X驾驶的临时甘MT08**号“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相撞,致鲁XX受伤。事故发生后,权X即送鲁XX去早胜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左侧胫腓骨骨折;2.鼻骨骨折;3.肺部感染。
鉴定结论:被鉴定人鲁XX受伤伤残属十级;取除内固定物手术费用10120元;护理期限为90日。鲁XX、权X所驾车辆均未在保险公司投保。关于本案案由的确定,权X驾驶二轮电动车与鲁XX骑自行车相撞,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权X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故系一般侵权纠纷,一审确定案由为健康权纠纷正确。关于护理人数、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认定。
“爱玛”牌二轮电动车是不是机动车需要鉴定,因原告方缺乏证据也没有申请鉴定,从原本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转变为健康权纠纷,彻底改变了赔偿标准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在原由观点上提交相关判决,之后维持原判!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对代理律师特别满意!
田建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