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晓芳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24日 20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于2023年9月2日在中介方“XX地产”居间下签订了《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于2023年9月11日完成了网签备案。双方约定以278万元的价款向被告出售位于宝山区的房屋。截止委托律师之日对方仅支付了5万元的定金(已转化为房款)。依据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附件三的约定对方应当在2023年12月2日之前支付房款人民币120万元,委托人于2023年12月4日发函催告对方支付房款,但是对方并未支付。于是提起诉讼。
2、本案败诉原因是当事人在买卖合同居间协议里面承诺了对自己不利,但是对“对方”有利的附加条件,最后自己无法实现,导致违约,我方违约导致了败诉。
3、还是那句话,签合同要看看自己能力多大,自己承诺的非格式条款,问问自己做不做得到。万一做不到,愿意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