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晓芳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24日 1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于2023年10月30日签订了《车辆交易合同书》,约定以20多万元的总价向对方出售奥迪A4L二手轿车一部。对方于2023年10月30支付了10多万的购车款,余款11万元尚未支付。委托人于2023年1月30日在杨浦区军工路向对方交付了车辆。委托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委托人于2023年11月7日向对方索要拖欠的购车款,对方拒绝支付,委托人于当日报警,双方至派出所调解未果。委托人诉至法院讨要欠款。
2、本案我方当事人在二手车买卖合同中承诺了车辆无事故、无换件,但是对方当事人查询到该车辆有事故、有换件,认为该车辆价值降低,要求扣除违约金,否则拒付价款,这件事情起因在于我方当事人承诺了自己做不到的内容,有虚假的表示,因认知不周到导致双方都受损。
3、做不到的事情千万不要书面去承诺,否则要在钱财上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