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晓芳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24日 2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委托人自2023年10月11日入职公司,离职日期为2024年1月23日。工作地点在静安区新闸路,职位是“高级商务经理”,委托人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和书面的《竞业限制协议》,双方约定了月工资为基本工资40000元加额外的绩效奖金。委托人在职期间长期遭受公司主管的公开羞辱、捏造事实进行人格贬低等行为。导致公司同事、合作伙伴对其评价下降,且造成了精神困扰。此外,公司长期强迫委托人超时工作且不支付加班费,于是在试用期内就提出了被迫离职并仲裁维权。
2、本案在开庭时,因我方证据不足,法官未能完全支持我方的请求,最后只判令公司支付了一部分的加班费。
3、本案的小插曲是开庭时公司主动提出愿意给几万元调解,但是我方当事人嫌少,不同意,导致错过了时机。法官断案只看证据,我方证据是欠缺的。因此,最后裁决结果反而不如调解给的多,只拿到个零头,但是后悔也来不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