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晓芳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7日 4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刘某(生于1989年,男)与王某(生于1998年,女),在2021年相识并短暂交往了4个月后分手。分手后女方另行交往一男友,怀孕后无钱打胎,找男方曹某借钱打胎,男方旧情难忘与女方复合,之后两人交往一年半,但是处于异地仅见面一次。分分合合期间女方不停问男方要钱,一共要走了8万元,男方焦虑自己年纪大娶妻难,要求与女方尽快结婚,女方一直不同意,男方绝望分手并要求女方归还8万元(其中大部分是男方借的高利贷),女方不归还也不肯写借条,男方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女方同意归还5万元。
2、目前法院认为谈恋爱的情侣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能轻易认定为民间借贷,定性的口径很窄,需要非常明确的借贷合意,比如借条、汇款备注为借款之类,才能认定为借贷。本案中法院倾向于把男方出借行为认定为好意帮忙。
3、情侣之间钱财往来如果不打算要回来则没所谓,如果非要以结婚为目的,那么出借钱款应当备注为借款,早点确定钱款性质,以免人财两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