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晓芳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6日 11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原告是一家钢结构工程承揽公司,被告是一家国企。原告于2020年承接一项贵州某学校的体育馆钢结构项目工程。造价约定为固定单价,总价暂定为103万,后来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工程量造价增加到126万。增加工程量的过程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双方均没有留下正式的书面记录,仅有双方工作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凭证。竣工后由于被告拖欠工程款,原告委托本人起诉被告。庭审过程中被告以我方对接的工作人员并非施工合同所指定的专门对接人为由否认了双方之间的微信沟通记录存在证据关联性。导致我方实在无法拿出书面原始证据证明项目被验收,导致法官以工程款未达到支付条件为由驳回我方申请。
2、点评:我方在证据链不完整、证据缺失的情况下仓促起诉,导致一审失利;但是败诉后吸取教训边补充证据边上诉,二审才得以翻盘。
3、建议:在钢铁行业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公对公的沟通务必要严格遵守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将各项变更手续办理完善,或者事后书面补充完善。否则对簿公堂时,对方一旦耍赖将面临口说无凭讨债难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