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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产律师: 宅基地拆迁安置房屋如何分割

作者:王辉律师时间:2024年10月29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129次举报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共有。本案中,诉争北京市xx区xx镇x村x号宅院系198x年x月张x3与张x4离婚后,张x3于198x年x月根据建房审批表获得,院内房屋系此后建设,故该宅院房屋与张x4无关。就该宅院内的房屋历史演变情况,根据该宅院的历史沿革及庭审查明情况,赵x称其与张x2婚后对该宅院及房屋进行了改造,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张x3、张x2亦予以否认,就赵x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就该宅院内房屋,法院认定为张x3所建。诉争xx号宅院搬迁腾退时,张x3、张x2、张x1、赵x作为安置人口,均应享有相应的安置利益,综合考虑对诉争宅院土地及房屋的贡献情况,对张x1、赵x的腾退安置补偿利益,法院酌情予以分割。张x3称其负担了房屋腾退后的租房租金、诉争房屋的装修及物业费,法院予以采信,考虑该房屋的居住情况,就张x3负担的上述费用,法院酌情予以抵扣。赵x、张x1不要求析清各自份额,张x3、张x2不要求析清各自份额,法院不持异议。赵x要求分割张x2的股份分红款,张x1要求取得自己的股份分红款,均不属于本案分家析产纠纷的审理范围,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张x1、赵x可另案主张权利。张x3称其从腾退补偿款中给付赵x钱款,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赵x亦予以否认,且钱为种类物,张x3无法证明其所述钱款与腾退补偿款分割的关系,就张x3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张x3可另案主张权利。

 

【基本案情】

原告赵x、张x1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分割拆迁房产,赵x、张x1应得房屋面积各为54.1475平米;2、分割拆迁款,赵x、张x1应得拆迁款各为214658元;3、分割股权分红款,要求张x3向张x1支付71582元,向赵x支付35791元。

事实和理由:赵x与张x2原系夫妻,张x3为张x2之母,张x1为赵x与张x2的长子。201x年x月x日,张x3与北京市xx区xx镇xx村村委会(以下简称xx村村委会)签署《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安置人员包括原被告4人,安置房总面积216.59平方米,并按照安置人员支付了腾退补偿款合计1149940.3元。协议签署后,共获得安置房3套,其中一套二居室由刘某和王某2居住,一套由张x3持有,一套由张x2持有,腾退补偿款一直由张x3持有,未予分配。

 

被告张x3、张x2辩称,赵x、张x1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xx村搬迁腾退工作而非拆迁,故赵x、张x1要求分割拆迁房屋和拆迁款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应认为赵x、张x1无明确诉讼请求,驳回赵x、张x1起诉。赵x在xx区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张x3借款合同纠纷,要求张x3返还购车垫资款17万余元,该案中我方认为17万元就是腾退补偿款的分配,赵x主张该17万元是借款,为避免认定错误,本案审理应以上述案件的审理为依据。我方认为本案是基于腾退搬迁的析产继承案件,现在赵x、张x1要求对经济合作社的股权分红进行分割,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另外,股权分红不存在共有的情况,也就不存在需要析清的需要,张x3、张x2、张x1分别持有股权证。张x3、张x2、张x1的股权分红款虽打入张x3的账户,但都用于共同生活了,而且张x3之前也支付过张x2股权分红款。根据搬迁腾退政策,安置房是基于宅基地面积置换而来,与安置人数、户籍、家庭情况等无关,张x3通过购买取得诉争宅院宅基地使用权,院内房屋由张x3出资建造,对诉争宅院房屋是全部的贡献,应获得全部腾退补偿利益。赵x、张x2、张x1长期未在诉争宅院居住,对诉争宅院房屋没有贡献,不应获得腾退补偿利益。张x3收到补偿款后,部分用于原被告的共同生活,大部分转账给刘某用于赵x、张x2的生活。赵x、张x2、张x1只是在搬迁腾退前3个月才搬回诉争宅院暂住,也就不需要考虑他们的安置问题,与赵x、张x1有关的只是周转费,该周转费在搬迁后租房的过程中也已经花费。张x3已经向赵x转账支付了大量腾退补偿款,不应再主张其他腾退补偿款。为了保护张x1的利益,对张x1的利益应该析清。

 

法院审理查明

张x4与张x3原系夫妻,生育一子张x2,二人198x年经判决离婚。张x2与赵x原系夫妻,200x年x月x日结婚,生育二子张x1、张x5,202x年x月x日经法院调解离婚。

张x3、张x2称北京市xx区xx镇xx村x号系198x年张x4与张x3离婚后,张x3用x1号院从村委会调换所得,当时为空地。赵x、张x1称该宅院是村委会198x年批给张x3、张x2家庭的。张x3提交198x年x月建房审批表显示申请人张x3,家庭成员张x2,大队意见载明“该户房基地不足0.2亩,8x年秋村委会将其给xx调整,经研究同意给调整新批一处房基地,但如果再婚,该房基地必须上交集体,本人不能私自转让。”北京市xx中级人民法院198x年x月x日作出的(198x)中民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张x3在诉讼期间将双方购置的3间北房、1间东房拆除,法院就此判决张x3给付张x4房屋赔偿款900元,房料归张x3所有。

就上述宅院的房屋历史演变情况,双方存在分歧,张x3、张x2称199x年x月张x3出资建北房4间、厕所1间及院落围墙;199x年x月张x3建东房2间;199x年张x3将北房铺地砖,隔断出走廊;200x年张x3建西房2间、南房2间,院落形成勾连搭,之后房屋情况无变化。赵x、张x1称赵x与张x2婚后,诉争宅院无建房行为,但赵x与张x2将北房中间2间之间的隔断拆除,形成了大客厅并进行了装修,在院外建厕所,将院内厕所改成了住房。赵x与张x1另称,张x1出生前,赵x在外地居住过一段时间,其他时间都是在诉争宅院居住;诉争宅院拆除后,双方共同在x小区租房居住,201x年张x3搬走,自己到x2村租房居住,x小区房屋的租金是赵x支付的,x2村的租金不是赵x支付的。张x3、张x2称,张x2与赵x结婚后不在诉争宅院居住,是在赵x位于xx的房屋中居住,200x年x月份,赵x与张x2为照顾刘某母亲,搬往xx居住;张x1出生前后一年多的时间,赵xx都在xx老家居住,张x2与赵x是在搬迁腾退前3个月搬回诉争宅院暂住的;诉争宅院拆除后,双方共同在x小区租房居住,租金就是用张x3 201x年转给赵x的10万元支付的,张x3住了两个月就搬走自己租房居住了。

201x年x月x日,x村村委会(甲方、腾退人)与张x3(被腾退人)签订《xx镇xx村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甲方须腾退乙方在北京市xx区xx村x号院的宅基地、房屋及附属物,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宅基地面积为205.62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160.77平方米,确认营业面积80.385平方米,安置人口4人,户主张x3,共居人口张x2、张x1、赵x;乙方置换购买安置房为x2小区x1号(建筑面积66.63平方米)、x2号(建筑面积89.15平方米)、x3号(建筑面积60.81平方米),合计置换3套,置换面积216.59平方米;给予乙方房屋重置价及附属物作价款240984元,提前搬家奖50000元,工程配合奖250000元,提前腾地奖205620元,特殊奖励费150000元,空地补助费26910元,搬家补助费8224.8元,装修补助费64977元,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56269.5元,空调、有线电视、固定电话迁移补助费955元,周转费96000元,乙方应补交购房款49365元,乙方应得总补偿、补助费、奖励费(已抵扣购房款后)共计1100575.3元。根据腾退补偿材料,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针对的是张x3名下个体工商户北京xx部发放的。

上述安置房及腾退补偿款均已发放,庭审中,张x3、张x2称诉争x1号、x3号房屋现由赵x3出租,x2号房屋由赵x居住,张x2原来在x2号房屋居住,202x年x月从该房屋中搬出;补偿款是打到张x3的账户中,在之后的生活中已经全部花费了,其中张x3 201x年给了赵x10万元周转费;购买xx汽车时,张x3从补偿款中支付17万余元,还有两笔现金支付,具体记不清了;201x年,张x3向赵x转账15万元用于理财;201x年x月x日,张x3向赵x转账50万元,赵x说去理财;就上述理财,赵x只给了张x3利息7万元,本金没有偿还;安置房交付后还进行了装修,x1号房屋花费5万元,x3号房屋花费6万元,x2号房屋花费10万元;201x年赵x、张x2经营xx店欠款5万元,张x3用补偿款代为偿还55000元;另外,三套房屋的物业费也是张x3承担的;张x3还给过赵x一些小额的钱款都没计算。张x1、赵x称x1号、x3号房屋现由张x3出租,x2号房屋现有赵x、张x1居住,张x2是202x年x月从x2号房屋搬走的,张x3没有给赵x、张x1分割过腾退补偿款。上述安置房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张x3、张x2提交上述房屋物业费收费票据,称上述房屋物业费均由其负担,根据其提交的票据,诉争x2号房屋每年物业费1925.6元。

经法院释明,张x1、赵x不要求析清各自份额,张x2、张x3不要求析清各自份额。

张x3、张x2、张x1均系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张x1、赵x另要求分割股权分红款。张x2、张x3称张x1、张x3、张x2的股权是独立的,不需要析清,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经法院释明,赵x、张x1坚持上述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赵x、张x1申请保全保全张x3、张x2名下财产,法院依法对张x3、张x2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判决结果】                       

一、北京市xx区xx镇定向安置房x2号房屋由赵x、张x1居住使用,待可办理产权登记时登记至赵x、张x1名下;

二、北京市xx区xx镇定向安置房x1号房屋、北京市海淀区xx镇定向安置房x3号房屋由张x3、张x2居住使用,待可办理产权登记时登记至张x3、张x2名下;

三、张x3、张x2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赵x、张x1腾退补偿款225361.93元;

四、驳回赵x、张x1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离婚房产王辉律师认为,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共有。本案中,诉争北京市xx区xx镇x村x号宅院系198x年x月张x3与张x4离婚后,张x3于198x年x月根据建房审批表获得,院内房屋系此后建设,故该宅院房屋与张x4无关。就该宅院内的房屋历史演变情况,根据该宅院的历史沿革及庭审查明情况,赵x称其与张x2婚后对该宅院及房屋进行了改造,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张x3、张x2亦予以否认,就赵x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就该宅院内房屋,法院认定为张x3所建。诉争xx号宅院搬迁腾退时,张x3、张x2、张x1、赵x作为安置人口,均应享有相应的安置利益,综合考虑对诉争宅院土地及房屋的贡献情况,对张x1、赵x的腾退安置补偿利益,法院酌情予以分割。张x3称其负担了房屋腾退后的租房租金、诉争房屋的装修及物业费,法院予以采信,考虑该房屋的居住情况,就张x3负担的上述费用,法院酌情予以抵扣。赵x、张x1不要求析清各自份额,张x3、张x2不要求析清各自份额,法院不持异议。赵x要求分割张x2的股份分红款,张x1要求取得自己的股份分红款,均不属于本案分家析产纠纷的审理范围,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张x1、赵x可另案主张权利。张x3称其从腾退补偿款中给付赵x钱款,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赵x亦予以否认,且钱为种类物,张x3无法证明其所述钱款与腾退补偿款分割的关系,就张x3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张x3可另案主张权利。


王辉律师,北京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现为北京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