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王辉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5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央产房律师:丈夫私自出售央产房,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赔偿买房人损失80万元

作者:王辉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9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130次举报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专业 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刘xx与张xx订立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鉴于涉案房屋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张xx在未与夏x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出售涉案房屋,虽然已交付刘xx,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现夏x不同意出售涉案房屋及配合办理过户所需的相关手续,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要求解除该买卖合同,并已于202x年x月x日将该意思表示当庭送达给被告,因此刘xx与张xx之间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于该日解除,被告夏x对此亦不持异议。

合同解除后,张xx应将已收取购房款全部返还,现原告要求张xx退还购房款550万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并基于张xx曾自认收取购房款后将其全部转付至其母名下,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夏x对出售房屋一事不知情亦不同意,因此原告要求夏x一并承担退还责任,依据不足。

涉案买卖合同因张xx单方原因导致无法过户,张xx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刘xx与张xx于202x年x月x日订立《房屋买卖补充协议》约定损害赔偿金金额200万元,但此时三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处于诉讼中,且原告与张xx已经明知夏x不同意出售涉案房屋的意见,如果张xx承诺的损害赔偿金高于刘xx因其违约遭受的实际损失,则鉴于张xx与夏x仍系夫妻关系,该协议将损害夏x利益。因此,法院以张xx违约导致刘xx的实际损失为基准,确定张xx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原告主张房屋差价损失、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理由正当,但其主张租金损失,缺乏依据。与此同时,原告自认于订立合同时未考虑张xx的配偶情况,此后虽由张xx提交《配偶同意出售证明》,但原告并未尽到审慎义务核实周省时配偶的真实意愿,亦存在一定过失。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房屋降价出售情况、溢价情况、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情况、原告的过失程度等,酌定周省时应赔偿刘xx各项损失共计80.82万元。如前所论,原告要求夏x一并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涉案房屋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张xx无权擅自处分涉案房屋,刘xx与张xx在明知与夏x之间存在本案争议情况下,仍订立补充协议设定居住权,侵害了夏x的利益,且协议所约定的居住权设立目的也与《民法典》居住权制度不相一致,因此原告要求确认享受涉案房屋的居住权,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刘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刘xx与张xx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2、要求二被告返还购房款550万元;3、要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200万元(包括房屋差价损失、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租金损失);4、要求在二被告未足额向原告支付第2、3项款项时,确认原告对北京市xx区xx号楼x单元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居住期限至二被告足额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为止。事实与理由:刘xx与张xx经中间人陈x介绍磋商涉案房屋买卖事宜。202x年x月x日,双方订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张xx需要在30日内完成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后刘xx已经将全部购房款550万元一次性支付给张xx,张xx也将涉案房屋交付刘xx,双方交接了物业。后经刘xx多次催促,张xx均拖延办理过户手续。刘xx便起诉要求张xx配合房屋过户,诉讼过程中,刘xx得知张xx配偶夏x并不同意出售涉案房屋,因该房屋系央产房,未经配偶同意无法办理审批手续,因此刘xx与张xx协商签署了补充协议,张xx承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现原告起诉二被告,诉如所请。

 

被告张xx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夏x辩称,涉案房屋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张xx处分涉案房屋夏x并不知情,且在出售涉案房屋前张xx以非法手段让夏x搬离涉案房屋。接到诉讼材料后,夏x发现周省时个xx在办理涉案房屋出售过程中伪造夏x同意出售房屋的材料,欺骗央产房主管机关。涉案房屋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夏x并不同意出售涉案房屋,亦不会配合周省时办理央产房同意出售的审批手续。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夏x同意原告与张xx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夏x并未收取550万元购房款,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由张xx返还;原告主张损害赔偿金缺乏合同依据,原告居住于涉案房屋,并无租金损失,且涉案房屋无差价损失,即使张xx存在违约,原告在没有核查张xx配偶的情况下购买涉案房屋,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杨惠不同意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原告要求确认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查明

涉案房屋登记在张xx名下。202x年x月x日,刘xx与张xx订立《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xx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刘xx,建筑面积103.52平方米,房价款550万元,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买受人于当日全款支付。购房款付清后2日内办理房屋交付。出卖人与买受人同意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如因出卖人原因未能使买受人在30日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对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1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房价款。当日刘xx向张xx一次性支付房价款550万元,后涉案房屋交付刘xx占有使用。

关于涉案合同订立及履行的过程,原告称其通过朋友陈x得知张xx出售涉案房屋,勘察房屋时并无人居住。张xx向其提供房产证供查验,原告未询问张xx配偶情况,不知晓夏x的存在。后在陈x的协助下订立合同,交付购房款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临近,张xx仍未配合办理过户,原告多次联系陈x,张xx均称需要等等,但并未告知原因。

张xx在本院庭前谈话中陈述,涉案房屋系单位为其分配的福利房,张xx以优惠价格购买,张xx认为其有权处置涉案房屋。之所以想出售涉案房屋,因张xx之母长期居住于养老院,张xx在外地工作,夏x私自将张xx父母的钱款据为己有,张xx便想将涉案房屋的售房款归还母亲用于治病,因急需用钱便要求好友陈x协助其降价出售(周边房屋市场单价约每平方米6万余元),收到购房款后张xx已经将其全部支付给母亲。此后张xx办理涉案房屋的审批手续,至夏x单位办理了相关证明,并代夏x签署了同意出售的材料,因工作繁忙交付给陈x办理,后来陈x称过户受到了阻碍,但张xx不清楚具体原因,张xx同意配合原告过户。

诉讼中,陈x出庭作证称通过朋友认识张xx,其告知涉案房屋要出售,陈x本想购买该房屋,但其无购房资格,便将房源介绍给原告家长,为维护朋友关系陈x免费撮合刘xx与张xx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并未收取任何中介费。张xx最初的报价即为550万元,周边房屋市场均价约每平方米6万元上下。订立合同后,陈x曾至建委询问过户流程,涉案房屋并无限制过户的条件,但由于张xx工作繁忙加之疫情影响,迟迟未能过户。经询,原告及张xx认可证人证言,夏x否认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认为涉案房屋系央产房,并非无过户限制条件,亦非仅在建委即可办理过户。

另,原告于诉讼中出示如下证据:1、《中直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余情况证明》、《中直机关职工住房档案管理系统信息采集表》、《配偶同意出售证明》、《已购公房上市证明》,证明涉案房屋符合上市条件,原告有理由相信夏x同意出售该房屋。经质证,夏x否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称张xx伪造夏x签字,才取得相关单位的审批文件,但夏x不同意出售涉案房屋。同时,夏x认为原告陈述存在前后矛盾之处,原告曾表示订立合同时未考虑过张xx是否有配偶,现又提交《配偶同意出售证明》,有违常理。经询,原告称订立合同时周省时出示了产权证及《已购公房上市证明》,原告考虑过周省时有配偶,但未想过配偶不同意出售,原告要求过户时张xx向其出示了《配偶同意出售证明》。2、原告与张xx于202x年x月x日订立的《房屋买卖补充协议》,载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情况及履行情况,并约定如因张xx原因导致房屋无法完成过户等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张xx除应当全部退还购房款外,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共同认可损害赔偿金额为20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差价损失、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租房费用、因主张权利所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保全费等。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况,张xx应及时退还购房款及损害赔偿金,若无法完成退还上述款项,根据民法典规定,刘xx对房屋享有居住权,期限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经质证,夏x称并不知晓该协议的订立过程,且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张xx无权单方设定居住权,订立该协议时已经在诉讼过程中,侵害了夏x的利益。

再,法院经原告申请委托北京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于202x年x月x日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价值时点房地产价值为6918242元。经询,原告认可评估结论,夏x认为评估价格低于市场价,且认为原告曾表示要支付中间人100万元,与合同价格相加后,原告并无实际损失。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刘xx与被告张xx之间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于202x年x月x日解除;

二、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刘xx购房款550万元;

三、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xx损害赔偿金80.82万元;

四、驳回原告刘xx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央产房王辉律师认为,刘xx与张xx订立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鉴于涉案房屋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张xx在未与夏x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出售涉案房屋,虽然已交付刘xx,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现夏x不同意出售涉案房屋及配合办理过户所需的相关手续,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要求解除该买卖合同,并已于202x年x月x日将该意思表示当庭送达给被告,因此刘xx与张xx之间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于该日解除,被告夏x对此亦不持异议。

合同解除后,张xx应将已收取购房款全部返还,现原告要求张xx退还购房款550万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并基于张xx曾自认收取购房款后将其全部转付至其母名下,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夏x对出售房屋一事不知情亦不同意,因此原告要求夏x一并承担退还责任,依据不足。

涉案买卖合同因张xx单方原因导致无法过户,张xx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刘xx与张xx于202x年x月x日订立《房屋买卖补充协议》约定损害赔偿金金额200万元,但此时三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处于诉讼中,且原告与张xx已经明知夏x不同意出售涉案房屋的意见,如果张xx承诺的损害赔偿金高于刘xx因其违约遭受的实际损失,则鉴于张xx与夏x仍系夫妻关系,该协议将损害夏x利益。因此,法院以张xx违约导致刘xx的实际损失为基准,确定张xx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原告主张房屋差价损失、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理由正当,但其主张租金损失,缺乏依据。与此同时,原告自认于订立合同时未考虑张xx的配偶情况,此后虽由张xx提交《配偶同意出售证明》,但原告并未尽到审慎义务核实周省时配偶的真实意愿,亦存在一定过失。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房屋降价出售情况、溢价情况、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情况、原告的过失程度等,酌定周省时应赔偿刘xx各项损失共计80.82万元。如前所论,原告要求夏x一并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涉案房屋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张xx无权擅自处分涉案房屋,刘xx与张xx在明知与夏x之间存在本案争议情况下,仍订立补充协议设定居住权,侵害了夏x的利益,且协议所约定的居住权设立目的也与《民法典》居住权制度不相一致,因此原告要求确认享受涉案房屋的居住权,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王辉律师,北京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现为北京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