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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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房继承律师:央产房按份继承后,法院判决实际居住人的继承人需要支付房屋租金

作者:王辉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9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216次举报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本案中,生效判决确认x号房屋由刘x1、刘x3等继承人按份共有,其中刘x1占20%的份额,另x号房屋自刘xx死亡后一直由刘x5居住使用,故刘x1作为按份共同权人之一有权要求刘x5给付占有使用费。但刘x1主张的占有使用费起算时间有误,刘xx、张xx死亡后,继承已经开始,但尚未分割,该期间xx号房屋应为张xxx、刘xx继承人共同共有,各继承人均有权占有、使用x号房屋,刘x5作为继承人之一,亦有权居住使用,故就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这一期间,刘x1无权向刘x5主张占有使用费。x号房屋占有使用费应自双方继承纠纷案件生效之日,即202x年x月x日开始计算。另,刘x1主张的占有使用费标准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刘x5辩称其出资购买x号房屋以及与刘xx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一节,生效判决已确认x号房屋属于张xx、刘xx的遗产,故对于刘x5的上述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基本案情】

刘x1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496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之父刘xx于199x年向xx厂购买房屋一套,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200x年x月x日,我母亲张xx去世;201x年x月x日我父亲刘xx去世。父母生前育有五个子女,长子刘x1、次子刘x2、长女刘x3、次女刘x4、三女刘x5。刘x2于201x年x月x日去世,其与孙xx是夫妻关系,刘x6是孙xx与刘x2之女。202x年x月x日,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2x)京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标准价出售住宅)由孙xx、刘x6、刘x1、刘x3、刘x4、刘x5按份共有(其中孙xx、刘x6占百分之二十份额、刘x1占百分之二十份额、刘x3占百分之二十份额、刘x4占百分之二十份额、刘x5占百分之二十份额),现该判决已生效。被告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未履行判决。因此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请至法院,要求按照该套房屋每月租赁价格的20%给付我经济补偿。

 

刘x5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法院判决中刘x5提供了全部发票中的付款人是刘x5,可判决中却写的不是刘x5,证明、赠与全部撤销。根据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书面遗嘱都是有效的,但是判决却认定无效。我们对有关判决不服我们已经上交了,法院判决的20%份额不代表我们应支付的费用,20%怎么来的,房屋在单位,没有上市,我们只有居住权,不能出租。我买了27年的房子,x号院x单元x号是我们全款出资购买的,刘x1有签字和手印,可以进行鉴定。我们提交的证据有遗嘱以及签字证明、社区证明,足以证明我们借名买房的事实。父母生前我们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居委会开具的证明足以体现。刘x1索要租金,父母生的时候没有赡养,我们不同意给租金。我父亲下葬后,我们不拿钱不让我们走,当时把钱给大队书记,让大队书记给的你们。在父亲死了之后,我们才装修住进来的。

 

法院审理查明

刘xx与张xx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子女五人,长子刘x1、次子刘x2、长女刘x3、次女刘x4、三女刘x5。张xx于200x年x月x日死亡,刘xx于201x年x月x日死亡。孙xx与刘x2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女刘x6,刘x2于201x年x月x日死亡。199x年x月x日,刘xx与xx厂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刘xx从xx厂购买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以下简称xx号房屋)。该房屋于200x年x月x日登记在刘xx名下,房屋为标准价出售住宅。202x年,孙xx、刘x6以转继承纠纷为由将刘x5、刘x1、刘x3、刘x4诉至本院,后判决确认x号房屋(标准价出售住宅)由孙xx、刘x6、刘x1、刘x3、刘x4、刘x5按份共同,其中孙xx、刘x6占20%份额、刘x1占20%份额、刘x3占20%份额、刘x4占20%份额、刘x5占20%份额。该案一审判决于202x年x月x日生效。诉讼中,刘x5称父亲死亡后,其装修搬入x号房屋居住。刘x1主张,根据生效判决,其占x号房屋20%份额,现该房屋一直由刘x5占有使用,故要求刘x5给付自201x年x月x日至202x年x月x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刘x5不认可,并表示x号房屋系由其出资购买,刘xx的遗嘱是有效的,刘x5与刘xx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刘x5对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刘x1占有x号房屋20%份额并不代表刘x5应给付费用,x号房屋系央产房,不能对外出租,因此不同意刘x1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一、刘x5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刘x1房屋占有使用费6090.32元;

二、驳回刘x1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央产房继承王辉律师认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本案中,生效判决确认x号房屋由刘x1、刘x3等继承人按份共有,其中刘x1占20%的份额,另x号房屋自刘xx死亡后一直由刘x5居住使用,故刘x1作为按份共同权人之一有权要求刘x5给付占有使用费。但刘x1主张的占有使用费起算时间有误,刘xx、张xx死亡后,继承已经开始,但尚未分割,该期间xx号房屋应为张xxx、刘xx继承人共同共有,各继承人均有权占有、使用x号房屋,刘x5作为继承人之一,亦有权居住使用,故就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这一期间,刘x1无权向刘x5主张占有使用费。x号房屋占有使用费应自双方继承纠纷案件生效之日,即202x年x月x日开始计算。另,刘x1主张的占有使用费标准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刘x5辩称其出资购买x号房屋以及与刘xx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一节,生效判决已确认x号房屋属于张xx、刘xx的遗产,故对于刘x5的上述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王辉律师,北京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现为北京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