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公民有权利立遗嘱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本案中,刘xx、陈xx于201x年x月x日所立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内容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合法有效。针对被告刘x2所称涉案房屋系拆迁所得,且被拆迁的xx号院已依据分家单进行了分割,故该xx号院的被安置房屋均应属于其所有的辩称,分析如下,刘xx系xx号的被腾退人,其与刘xx均为xx号拆迁安置人,其二人享有被安置房屋的资格,且涉案房屋的销售合同亦是刘xx与北京市xx开发公司签订,因此对于刘x2所称其享有涉案房屋产权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刘x2称购买涉案房屋系由其所有的拆迁款中扣除的,故要求刘x1返还购房款的主张,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刘x3所称应有其继承的份额,因刘xx、陈xx在遗嘱中已明确归其二人的财产由刘x1全部继承,故对刘x3要求继承遗产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刘x1基于该遗嘱要求继承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就刘x1要求继承刘xx存款及抚恤金279496.42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现刘x2认可已从银行、刘xx生前单位领取款项203020.42元,故该款项刘x2应支付刘x1,另对于双方所称尚有未领取的抚恤金应由刘x1继承。
【基本案情】
刘x1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x1继承被继承人刘xx名下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的相关权利;2、判令刘x继承被继承人刘xx的死亡抚恤金及存款279496.42元。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刘xx与陈xx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二子一女,分别是长子刘x2、次子刘x3及女儿刘x1。陈xx于201x年x月x日去世,刘xx于201x年x月x日去世。刘xx去世前曾留下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及其他财产。刘xx与陈xx于201x年x月x日通过律师见证立下遗嘱,即陈xx、刘xx去世后的涉案房屋及其他全部财产由刘x1一人继承。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刘x2辩称,北京市xx区xx号(以下简称xx号)拆迁,我、我爱人、我儿子是被安置人,一共安置房屋5套,涉案房屋在刘xx名下,目前刘x1控制之下。涉案房屋不同意由刘x1继承,因为199x年我父亲分家时已经分给我和刘xx一人一半了。我认为房子是我的,当时我母亲让把房本写成父亲名字的。另外五套房屋的购房款均是从拆迁款扣的。
刘x3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xx号院是祖业产,应有我的份额。我认为刘x2安置的四套房屋中有一套是祖业产,要求继承二分之一的份额。
【法院审理查明】
被继承人刘xx与陈xx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三人,分别是长子刘x2、次子刘x3,之女刘x1。刘xx于201x年x月x日去世,陈xx于201x年x月x日去世。
200x年x月x日,腾退人xx乡土地储备房屋腾退补偿安置指挥部(以下简称甲方)与刘xx签订《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房屋安置)》,约定刘xx腾退xx区xx村xx号内x号,正式房屋16间,建筑面积212.72平方米。被安置人分别是户主刘xx、户主刘x2、之妻李xx、之子刘x、户主刘xx。腾退补偿款1662751.4元。该份协议书由甲方xx乡土地储备房屋腾退补偿安置指挥部盖章确认,刘x2在乙方处签字并按手印。
200x年x月x日,出卖人北京市xx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与买受人刘xx签订《北京市xx区xx经济适用房x期(定向安置)销售合同》,刘xx购买xx区xx经济适用房x期(定向安置)x楼x单元xx号,预测建筑面积79.74平方米,单价4300元/平方米,实际缴纳购房款336389元、代收契税120.99元、代收公共维修基金6728元、产权代办费605元,共计343842.99元。同日,出卖人北京市xx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与买受人刘x2、李xx签订《北京市xx区xx经济适用房二期(定向安置)销售合同》四份,刘x2购买xx区xx经济适用房x期(定向安置)x楼x单元xxx号、x楼x单元xx1号,张xx购买xx区xx经济适用房x期(定向安置)xx楼x单元xx2号、xx楼x单元xx3号。四套房屋共支付购房款、代收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产权代办费共计1367649元。
201x年x月x日,在北京xx律师事务所xx1律师、xx2律师的见证下,刘xx、陈xx书写《遗嘱》,内容为:第一,在我们夫妻二人中,有一人先去世,他(她)所有的遗产由活着的另一人全部继承,子女不得继承。第二,在我俩去世之后,位于北京市xx区xx房子由陈x1继承,属于个人财产。第三、在我俩去世之后,归我俩所有的其他财产由陈x1全部继承。第四,其他继承人对我俩所有的财产,不享有继承权,更无权干涉陈x1继承我俩所有的财产。以上遗嘱我俩所有的继承人都必须执行,否则为不孝子孙。
审理中,刘x2提交199x年x月x日,刘xx及其刘x2、刘x3通过xx村村委会调解达成分家单,内容为:一、刘xx现有北房六间,东西厢房各四间,坐落在,坐落在xx村内,门牌xx为准,东边三间和东厢房四间归长子刘xx所有。北房西三间和西厢房四间归次子刘x3所有。二、另刘xx现在北京市xx区xx号现住西厢房贰间(公房,产权归房管局所有)如遇国家或单位占地或危房改造,产权变归刘xx本人后,如刘xx和陈xx百年之后,遇国家和单位所发一切补贴款和重新分房,刘xx和刘x3各50%。三、目前刘xx和刘x3每月各付50元给其母陈xx作为生活费。四、刘xx和刘x3对其父刘xx其母陈xx的生老病死负全部责任,所花一切费用由二人均摊。据此主张xx号已分家,故因xx号院拆迁而安置的房屋应全部归刘x2所有。张x3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分家单没有履行,刘x3没有得到任何财产。刘x1认为分家单写明二被告养老送终才能继承房产,但二被告未履行该义务。
另,刘x2还提交声明一份,内容为:xx区xx村,于200x年x月拆迁村民就地回迁,原回迁房被安置人刘x2支付资金购买回迁房楼号为X-X-XXXX。现更改为被安置人刘xx,特此声明该楼房付出资金者为刘x2,以此为据。认可人刘xx,证明人刘xx201x年x月x日。刘x2据此主张涉案房屋是刘x2出资购买的,如刘x1继承房屋需要支付购房款。
就刘xx的其他财产,原告提交北京市xx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xx分中心于201x年x月x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刘xx第一次抚恤金32640元及丧葬费5000元由刘x2领取,第二次抚恤金76476元未领取。刘x2认可已从银行、刘xx生前单位领取款项203020.42元。刘x1对此亦予以认可,并要求继承27万元。审理中,刘x2、刘x1均确认抚恤金76476元至今尚未领取。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13810953787)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公民有权利立遗嘱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本案中,刘xx、陈xx于201x年x月x日所立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内容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合法有效。针对被告刘x2所称涉案房屋系拆迁所得,且被拆迁的xx号院已依据分家单进行了分割,故该xx号院的被安置房屋均应属于其所有的辩称,分析如下,刘xx系xx号的被腾退人,其与刘xx均为xx号拆迁安置人,其二人享有被安置房屋的资格,且涉案房屋的销售合同亦是刘xx与北京市xx开发公司签订,因此对于刘x2所称其享有涉案房屋产权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刘x2称购买涉案房屋系由其所有的拆迁款中扣除的,故要求刘x1返还购房款的主张,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刘x3所称应有其继承的份额,因刘xx、陈xx在遗嘱中已明确归其二人的财产由刘x1全部继承,故对刘x3要求继承遗产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刘x1基于该遗嘱要求继承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就刘x1要求继承刘xx存款及抚恤金279496.42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现刘x2认可已从银行、刘xx生前单位领取款项203020.42元,故该款项刘x2应支付刘x1,另对于双方所称尚有未领取的抚恤金应由刘x1继承。
【基本案情】
刘x1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x1继承被继承人刘xx名下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的相关权利;2、判令刘x继承被继承人刘xx的死亡抚恤金及存款279496.42元。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刘xx与陈xx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二子一女,分别是长子刘x2、次子刘x3及女儿刘x1。陈xx于201x年x月x日去世,刘xx于201x年x月x日去世。刘xx去世前曾留下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及其他财产。刘xx与陈xx于201x年x月x日通过律师见证立下遗嘱,即陈xx、刘xx去世后的涉案房屋及其他全部财产由刘x1一人继承。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刘x2辩称,北京市xx区xx号(以下简称xx号)拆迁,我、我爱人、我儿子是被安置人,一共安置房屋5套,涉案房屋在刘xx名下,目前刘x1控制之下。涉案房屋不同意由刘x1继承,因为199x年我父亲分家时已经分给我和刘xx一人一半了。我认为房子是我的,当时我母亲让把房本写成父亲名字的。另外五套房屋的购房款均是从拆迁款扣的。
刘x3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xx号院是祖业产,应有我的份额。我认为刘x2安置的四套房屋中有一套是祖业产,要求继承二分之一的份额。
【法院审理查明】
被继承人刘xx与陈xx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三人,分别是长子刘x2、次子刘x3,之女刘x1。刘xx于201x年x月x日去世,陈xx于201x年x月x日去世。
200x年x月x日,腾退人xx乡土地储备房屋腾退补偿安置指挥部(以下简称甲方)与刘xx签订《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房屋安置)》,约定刘xx腾退xx区xx村xx号内x号,正式房屋16间,建筑面积212.72平方米。被安置人分别是户主刘xx、户主刘x2、之妻李xx、之子刘x、户主刘xx。腾退补偿款1662751.4元。该份协议书由甲方xx乡土地储备房屋腾退补偿安置指挥部盖章确认,刘x2在乙方处签字并按手印。
200x年x月x日,出卖人北京市xx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与买受人刘xx签订《北京市xx区xx经济适用房x期(定向安置)销售合同》,刘xx购买xx区xx经济适用房x期(定向安置)x楼x单元xx号,预测建筑面积79.74平方米,单价4300元/平方米,实际缴纳购房款336389元、代收契税120.99元、代收公共维修基金6728元、产权代办费605元,共计343842.99元。同日,出卖人北京市xx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与买受人刘x2、李xx签订《北京市xx区xx经济适用房二期(定向安置)销售合同》四份,刘x2购买xx区xx经济适用房x期(定向安置)x楼x单元xxx号、x楼x单元xx1号,张xx购买xx区xx经济适用房x期(定向安置)xx楼x单元xx2号、xx楼x单元xx3号。四套房屋共支付购房款、代收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产权代办费共计1367649元。
201x年x月x日,在北京xx律师事务所xx1律师、xx2律师的见证下,刘xx、陈xx书写《遗嘱》,内容为:第一,在我们夫妻二人中,有一人先去世,他(她)所有的遗产由活着的另一人全部继承,子女不得继承。第二,在我俩去世之后,位于北京市xx区xx房子由陈x1继承,属于个人财产。第三、在我俩去世之后,归我俩所有的其他财产由陈x1全部继承。第四,其他继承人对我俩所有的财产,不享有继承权,更无权干涉陈x1继承我俩所有的财产。以上遗嘱我俩所有的继承人都必须执行,否则为不孝子孙。
审理中,刘x2提交199x年x月x日,刘xx及其刘x2、刘x3通过xx村村委会调解达成分家单,内容为:一、刘xx现有北房六间,东西厢房各四间,坐落在,坐落在xx村内,门牌xx为准,东边三间和东厢房四间归长子刘xx所有。北房西三间和西厢房四间归次子刘x3所有。二、另刘xx现在北京市xx区xx号现住西厢房贰间(公房,产权归房管局所有)如遇国家或单位占地或危房改造,产权变归刘xx本人后,如刘xx和陈xx百年之后,遇国家和单位所发一切补贴款和重新分房,刘xx和刘x3各50%。三、目前刘xx和刘x3每月各付50元给其母陈xx作为生活费。四、刘xx和刘x3对其父刘xx其母陈xx的生老病死负全部责任,所花一切费用由二人均摊。据此主张xx号已分家,故因xx号院拆迁而安置的房屋应全部归刘x2所有。张x3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分家单没有履行,刘x3没有得到任何财产。刘x1认为分家单写明二被告养老送终才能继承房产,但二被告未履行该义务。
另,刘x2还提交声明一份,内容为:xx区xx村,于200x年x月拆迁村民就地回迁,原回迁房被安置人刘x2支付资金购买回迁房楼号为X-X-XXXX。现更改为被安置人刘xx,特此声明该楼房付出资金者为刘x2,以此为据。认可人刘xx,证明人刘xx201x年x月x日。刘x2据此主张涉案房屋是刘x2出资购买的,如刘x1继承房屋需要支付购房款。
就刘xx的其他财产,原告提交北京市xx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xx分中心于201x年x月x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刘xx第一次抚恤金32640元及丧葬费5000元由刘x2领取,第二次抚恤金76476元未领取。刘x2认可已从银行、刘xx生前单位领取款项203020.42元。刘x1对此亦予以认可,并要求继承27万元。审理中,刘x2、刘x1均确认抚恤金76476元至今尚未领取。
【法院判决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xx区xx房屋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原告刘x1继承;
二、被告刘x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刘x1 203020.42元;
三、被继承人刘xx名下的抚恤金76476元由刘x1继承。
【律师解析】
安置房继承王辉律师认为,公民有权利立遗嘱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本案中,刘xx、陈xx于201x年x月x日所立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内容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合法有效。针对被告刘x2所称涉案房屋系拆迁所得,且被拆迁的xx号院已依据分家单进行了分割,故该xx号院的被安置房屋均应属于其所有的辩称,分析如下,刘xx系xx号的被腾退人,其与刘xx均为xx号拆迁安置人,其二人享有被安置房屋的资格,且涉案房屋的销售合同亦是刘xx与北京市xx开发公司签订,因此对于刘x2所称其享有涉案房屋产权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刘x2称购买涉案房屋系由其所有的拆迁款中扣除的,故要求刘x1返还购房款的主张,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刘x3所称应有其继承的份额,因刘xx、陈xx在遗嘱中已明确归其二人的财产由刘x1全部继承,故对刘x3要求继承遗产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刘x1基于该遗嘱要求继承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就刘x1要求继承刘xx存款及抚恤金279496.42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现刘x2认可已从银行、刘xx生前单位领取款项203020.42元,故该款项刘x2应支付刘x1,另对于双方所称尚有未领取的抚恤金应由刘x1继承。
【判决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xx区xx房屋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原告刘x1继承;
二、被告刘x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刘x1 203020.42元;
三、被继承人刘xx名下的抚恤金76476元由刘x1继承。
【律师解析】
安置房继承王辉律师认为,公民有权利立遗嘱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本案中,刘xx、陈xx于201x年x月x日所立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内容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合法有效。针对被告刘x2所称涉案房屋系拆迁所得,且被拆迁的xx号院已依据分家单进行了分割,故该xx号院的被安置房屋均应属于其所有的辩称,分析如下,刘xx系xx号的被腾退人,其与刘xx均为xx号拆迁安置人,其二人享有被安置房屋的资格,且涉案房屋的销售合同亦是刘xx与北京市xx开发公司签订,因此对于刘x2所称其享有涉案房屋产权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刘x2称购买涉案房屋系由其所有的拆迁款中扣除的,故要求刘x1返还购房款的主张,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刘x3所称应有其继承的份额,因刘xx、陈xx在遗嘱中已明确归其二人的财产由刘x1全部继承,故对刘x3要求继承遗产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刘x1基于该遗嘱要求继承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就刘x1要求继承刘xx存款及抚恤金279496.42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现刘x2认可已从银行、刘xx生前单位领取款项203020.42元,故该款项刘x2应支付刘x1,另对于双方所称尚有未领取的抚恤金应由刘x1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