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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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律师:房改前是公房的居住人,房改后该房屋房有关系么,所得房改房如何继承分割?

作者:王辉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2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198次举报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本案系析产、继承纠纷,需要首先确定属于xxx的遗产范围。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上述房屋系刘x1以成本价从xx公司购买,购房人为刘x1,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为刘x1,而该房屋于刘x1与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刘x2表示该房屋原系承租公房,刘x2属于房屋的居住人之一的情况,不影响房屋的所有权人认定,法院对于刘x2主张xx号房屋为其共有财产的主张不予采纳,故位于北京xx区xx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属于xxx的遗产。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针对xxx未留下遗嘱,故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针对刘x2主张的其对于其对xxx履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由于其未能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故针对xxx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人中进行平均分割。关于刘x2要求分割的存款等其他财产,因无证据支持,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基本案情】

刘x1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登记在刘x1名下位于北京市xx区xx房屋,按照继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刘x2少分或者不分。

事实与理由:刘x1及妻子李xx在200x年x月x日获得京(201x)x不动产第x号房产(原产权证号:京xx),李xx于201x年x月x日去世。刘x1及李xx的大儿子刘xx201x年x月x日去世,故刘xx之继承权转移给其子刘x3及其妻赵x。当下,刘x1因年事已高,身患高血压等症状,无人照看,一人租房独居,刘x2一家人却独占涉案房屋。对此,刘x1考虑到自己现在的境况,经与刘x2协商无果,既不照顾刘x1,又占房己用,特提起本案诉讼。望贵院依法查明案情,本着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和照顾老无所养,无依无靠的窘况,依法判决。

 

刘x2辩称:不同意刘x1的诉讼请求。一、xx房屋原系公租房,以刘x1名义承租,实为分配给刘x1、李xx及未婚的刘x2,因刘xx婚后已享受福利分房,对xx号房屋不享有居住权。200x年刘x1与李xx以成本价购买xx号房屋,《北京市职工购买共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按家庭人口计算,因此xx号房屋出售时是出售给家庭,房屋产权应归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刘x1、李xx、刘x2及刘x2妻xx与子刘x共有。二、刘x2结婚时刘x1夫妻承诺将xx号房屋中属于他们的部分作为聘礼给予xxx。虽然当时没有过户落实,但后来因刘x1与刘x2一家共同居住时对xxx行为不端,还在刘x2抱病卧床期间对其与xxx的女儿实施猥亵,后刘x1同意将xx号房屋属于刘x1夫妻的份额作为赔偿给予xxx,xxx才未提起诉讼。后刘x1是被xxx赶出xx号房屋的。三、刘x2与xxx对xx号房屋享有继承权,不应少分或不分。因刘x2体弱多病,常年卧床休养,是xxx对刘x1夫妻尽的赡养义务。多年来刘x1夫妻的生活皆由刘x2夫妻陪同协助,生日的筹划、节日的庆祝、房屋翻修、刘x1生病住院的照顾及日常事务的打理无所不尽。即使在刘x2身体及经济并不是很好的情况下也对刘x1夫妻尽到了最大限度的赡养义务。且刘x2系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依法应当在遗产的份额分配上予以照顾,而非刘x1要求的少分或不分。另外,刘x1承租的北京市xx区xx房屋原承租人是xxx,xxx去世后变更为刘x1。后xx号房屋作为直管公房面临腾退,只有刘x2名下无房,是唯一符合条件的被腾退人,另刘x2因为刘x1放弃定向安置房,因此xx号房屋的腾退款属于刘x2,后刘x2给予张某12065554元腾退款作为养老费用。四、xxx遗产除xx号房屋外还有48万余元存款,以及国债和理财产品,要求分割,但我不掌握具体线索。

 

赵x、刘x3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

被继承人xxx与刘x1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两子,为长子刘xx及次子刘x2,刘xx于201x年x月x日死亡。刘xx与陈x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刘x3,刘xx于201x年x月x日死亡。刘x2与xx原系夫妻关系,经历离婚后于200x年x月x日复婚。

199x年x月x日,刘x1(乙方)与xx公司(甲方、产权单位、房屋管理单位)签订《中央国家机关共有住宅租赁合同》,约定本合同为甲方与乙方住宅租赁凭证,住宅坐落xx区xx(以下简称xx号房屋),使用面积32.4㎡,其中居室1.5间。

200x年x月x日,刘x1(买方)与xx公司(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按成本价买卖),约定甲方将xx号房屋,总面积41.03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乙方应交纳费用合计17410元;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庭审中,刘x2表示虽然系刘x1夫妻出资xx号房屋购房款,但xx号房屋的后续装修、维护及修缮费用均由刘x2夫妻承担。

200x年x月x日,刘x1取得xx号房屋所有权证(京房权证x私xx字第xxx号),载明房屋所有权人刘x1,产别私有产,建筑面积41.03平方米。

201x年x月,刘x1向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申请办理xx号房屋的不动产补证登记业务。201x年x月x日,刘x1取得xx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权利人刘x1,共有情况单独所有,房屋建筑面积41.03平方米。

庭审中,刘x1为证明刘x2一家独占xx号房屋,且不尽赡养义务,刘x1只能另租房居住,提交刘x1(承租方)与案外人(出租人)xx1之间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并表示现仍居住在此xx区。刘x2表示不知道刘x1租赁居住情况,因为不是刘x2办理的,现在已经没有联系了。

庭审中,刘x2为证明其和xxx尽到了对刘x1的赡养义务、曾放弃安置房并给予刘x1养老金,刘x22体弱多病、失去经济来源,因此应当在遗产的份额分配上予以照顾,而非刘x1要求的少分或不分,提交200x年x月北京xx厂通知刘x2下岗人员选择去向的《通知》、200x年x月x日北京市xx医院对刘x2的《诊断证明书》、201x年x月x日北京xx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xx区x号的《腾退公告》及201x年x月x日承诺人为刘x1的《腾退款分割协议书》。其中《腾退款分割协议书》载明刘x1系xx区xx房承租人,在本次xxx腾退项目中,本人同意货币补偿方案,不申请定向安置房源,经本人与同户籍家庭成员共同协商,现将腾退补偿款4065554元,其中给予刘x2  200万元,余额2065554元归刘x1所有。刘x1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并表示xx号房屋系刘x1之公房,腾退协议也系刘x1所签。

 

法院判决结果】                        

登记在原告刘x1名下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院x号楼x层x门xx号房屋系原告刘x1与被继承人xxx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份额属于被继承人xxx的遗产,由原告刘x1继承属于被继承人xxx遗产的三分之一份额,即原告刘x1现享有上述房屋十八分之十三的份额;由被告刘x2继承属于被继承人xxx遗产的三分之一份额,即被告刘x2享有上述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被告陈x享有上述房屋十八分之一的份额;被告刘x3享有上述房屋十八分之一的份额。

     

律师解析

房改房继承王辉律师认为,本案系析产、继承纠纷,需要首先确定属于xxx的遗产范围。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上述房屋系刘x1以成本价从xx公司购买,购房人为刘x1,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为刘x1,而该房屋于刘x1与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刘x2表示该房屋原系承租公房,刘x2属于房屋的居住人之一的情况,不影响房屋的所有权人认定,法院对于刘x2主张xx号房屋为其共有财产的主张不予采纳,故位于北京xx区xx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属于xxx的遗产。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针对xxx未留下遗嘱,故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针对刘x2主张的其对于其对xxx履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由于其未能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故针对xxx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人中进行平均分割。关于刘x2要求分割的存款等其他财产,因无证据支持,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王辉律师,北京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现为北京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