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王辉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5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11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房改房继承律师:使用已故配偶42年工龄参加房改,已故配偶工龄折算利益如何继承分割

作者:王辉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79次举报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在张x1生前承租,张x1死亡后,管x在按成本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了已死亡配偶张x1的42年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张x1的遗产进行继承。诉讼中,双方均认可张x1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为18764元,故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计算参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经评估确定,购房涉案房屋时的市场价值为260912元。对于张x要求将52809元、管x要求将434400元作为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的意见,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经核算,涉案房屋中张x1的遗产为322188.02元。

 

【基本案情】

原告张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分割位于北京市xx区xx房中属于被继承人张x1房产份额,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房屋补偿款795912.82元。

事实和理由:被告管x与被继承人张x1原系夫妻关系,张x系管x与张x1的养子。张x1于1999年8月21日去世。位于北京市xx区xx房屋原系张x1于1993年1月2日承租其单位北京市xx公司的公房,承租后,张x及妻子等共同居住。2000年8月25日张x1去世后。2003年9月,管x利用张x1工龄,购买了涉案房屋。2010年11月23日,管x将涉案房屋通过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方式赠与了牛x,并过户其名下,取得房屋变更登记。2017年的7月13日,牛x以448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了陈x。张x认为,管x购买张x1承租的单位公房时,使用了张x142年工龄折算利益,因此涉案房屋属于张x1与管x的共同财产,张x1的份额应作为张x的遗产予以分割。

 

被告辩称,1、涉案房屋是管x的个人财产。购买该房屋时,确实使用了张x1的工龄。但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张x1在该房屋中并无产权份额。张x1的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被告同意作为遗产来进行继承,但并不是原告诉讼请求中所谓的张x1的遗产份额,张x1在涉案房屋内是没有份额的,只是其工龄对应的价值的个人部分可以作为遗产。2、管x处置自身房产的行为,原告无权干涉。刘某是赠予还是买卖,不论是给张某还是给其他任何人,都是刘某对自身财产的一个合法的处置,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原告无权干涉。

 

【法院审理查明】

被继承人张x1与管x系夫妻,二人未生育子女,二人收养一子张x,并于1970年1月8日办理入户登记。张x1于1999年8月21日死亡,未留有遗嘱。张x1之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1993年10月22日,张x1(乙方)与xx公司(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契约,租赁涉案房屋一套。

2004年2月,管x(买方、乙方)与北京市xx厂(卖方、甲方)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管x购买涉案房屋一套,房价款为34045元。根据xx厂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及购房人配偶情况调查函,管x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已故配偶张x142年工龄。

2004年2月15日,北京市xx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管x填发房屋所有权证,北京市xx区xx房屋一套,建筑面积54.3平米,登记在管x名下。

2010年11月23日,管x与案外人牛x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管x将涉案房屋以1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牛x。

2017年7月13日,案外人牛x与案外人陈x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牛x将涉案房屋以44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陈x。

诉讼中,张x申请对涉案房屋于2004年2月15日购买时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管x同意评估。经评估,涉案房屋在2004年2月15日的市场价值总额为260912元。张x支付了评估费5000元。张x认可评估报告的真实性,但认为评估结果只是参考,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应是52809元。管x认可评估报告的真实性,但认为评估价格低于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并提交网页截图一张,认为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应是434400元。张x不认可网页截图的真实性。

诉讼中,双方一致认可涉案房屋现值为448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161094.0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改房继承王辉律师解析】

房改房继承王辉律师认为,涉案房屋系管x在张x1死亡后购买,登记在管x名下,系管x的个人财产。对张x所述涉案房屋系张x1与管x共同财产,因而要求分割张x1对涉案房屋的房产份额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在张x1生前承租,张x1死亡后,管x在按成本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了已死亡配偶张x1的42年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张x1的遗产进行继承。诉讼中,双方均认可张x1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为18764元,故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计算参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经评估确定,购房涉案房屋时的市场价值为260912元。对于张x要求将52809元、管x要求将434400元作为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的意见,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经核算,涉案房屋中张x1的遗产为322188.02元。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现未有证据证明张x1生前有遗嘱或遗嘱扶养协议,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张x1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管x、张x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即每人继承161094.01元,考虑到涉案房屋购房后产权归管x所有,属于管x的个人财产且房屋已出售,故法院将判令管x支付张x1161094.01元。


王辉律师,北京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现为北京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