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覆盖原则在专利侵权中的应用
作者:曾华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专利代理师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专利纠纷问题规定》,对该条内容补充如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上述规定,体现的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全面覆盖原则”。
通俗地讲,要认定某产品侵权,那么被诉侵权产品应当保护权利要求中所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缺少一个或者一个上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时,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包括所有的技术特征,这里面既包括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也包括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从属权利要求,其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均其其保护范围有限定作用。
那么是否存在多余技术特征呢,也就是说在权利要求中包含了多余的技术特征,从专利技术整体方案看,该技术特征不属于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不产生实质性的必不可少的功能和作用。造成这种结果,可能是由申请人理解上的错误及撰写申请文件缺乏经验所致。
“多余技术特征”从本质上来讲,是以必要技术特征来认定专利保护范围,实质上是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从而对于社会公众利益造成影响,并对专利保护范围带来了不确定性,这意味着,经过国家审查通过的专利的保护范围缺乏稳定性,给社会公众带来了侵权的不确定性。
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专利权纠纷问题解释》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对于企业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从业人员来说,带来的启示有两点,一个是在申报专利、撰写专利时,应当审慎地纳入技术特征,合理地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第二是在进行产品研发、销售时,应当进行专利检索,并比对目标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以审查是否存在专利侵权的问题,从而有所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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