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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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文创”商标纠纷入选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作者:曾华华律师时间:2025年03月12日分类:商标侵权浏览:362次举报
2025-03-12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0月15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受部分博物馆委托开发文创产品,就在文创产品及网店标注“博物文创”字样,侵犯了某地理杂志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公司被判赔偿该地理杂志社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万元。这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今天发布的“北京法院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中的一件。

  案情显示,某地理杂志社在图画、玩具等商品上注册了“博物”“博物文创”等多枚商标。博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博物文创”字样标注在其天猫网店显著位置及笔记本、尺子、商务笔、文件夹等商品介绍中。某地理杂志社主张,博某公司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博物文创”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博某公司赔偿某地理杂志社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万元。一审判决后,某地理杂志社和博某公司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笔记本、尺子、商务笔、文件夹等商品属于涉案“博物文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博某公司在商品上标注的文字与某地理杂志社“博物文创”商标文字相同,容易使消费者对博某公司销售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博某公司受部分博物馆委托开发文创产品,并不能成为其使用“博物文创”商标的正当依据。博某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某地理杂志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文创产品一头连着文化遗产,一头连着人们的日常生活,使传统文化融入人们的生活,是对传统文化创造性的保护。”北京高院民三庭庭长张晓津表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文创产品开发经营整体发展态势良好,增长迅速,但同时,市场上也出现一些抄袭和攀附现象,并引发了部分争议和纠纷。

  张晓津介绍,此类纠纷主要涉及以下三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是著作权侵权行为。如果经营者开发的文创产品并非原创,而是抄袭他人作品,则可能构成对相应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抄袭博物馆等机构的馆藏作品,如果相应的作品未过著作权保护期限,则相关行为可能构成对相应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等的侵犯,著作权人有权追究相关经营者的侵权责任。另一种情形是抄袭文化服务机构自行设计制作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的文创产品,如果被抄袭的文创产品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则相关行为可能构成对在先文创产品著作权的侵犯,经营者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是商标侵权行为。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品牌建设,部分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将机构名称、标志性建筑、经典藏品等的名称或形象注册为商标。部分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在文创产品开发经营过程中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利用相关文化机构的知名度和相应文化符号的吸引力,“搭便车”“蹭热度”,使得消费者误以为相关文创产品是由相应文化机构开发经营,或授权开发经营,则相关攀附行为可能构成对相关文化机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博物文创”商标侵权案就是这种情形。

  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部分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名称或相关标识尚未注册为商标,但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相关公众已经将其与该机构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则相关标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标识。部分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在文创产品开发经营中使用相关标识,以“某机构监制”等形式予以标注和体现,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的,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张晓津提示:文创产品的开发经营者,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应当秉持诚信的原则,恪守法律的边界,杜绝抄袭、恶意攀附等行为,要通过提升产品品质,来打造自身品牌,共同维护文创产品开发经营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保护。

律师个人简介:曾华华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获学士学位,现任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57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公司法、合同纠纷
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1420120********57 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