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纠纷二审维持原判,成功为客户追回投资款与分红
案件背景
这是一起退伙纠纷案。我的客户许某某与邓某某等人合伙经营一家美容中心。后因经营理念分歧,许某某决定退伙。但邓某某等人拖延支付退伙款项,许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退还投资款及分红款。
一审法院判决邓某某等人共同向许某某退还合伙款19500元、支付分红款12754元,合计32254元。邓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曾华华律师代理思路
本案二审中,对方提出三点上诉理由:1. 双方未就退伙达成一致;2. 合伙未经清算,不应直接判决退还投资款;3. 店铺存在亏损,许某某应分担亏损。
曾华华律师在二审中逐一进行有力回应:
一、退伙合意已达成,对方自相矛盾
对方上诉称“双方未就退伙达成一致”,但曾华华律师调取一审庭审笔录发现,邓某某在一审庭审中明确陈述“原告4月份已退伙”。这一当庭自认与上诉主张直接矛盾。二审中,对方虽补充提交聊天记录试图推翻,但该证据无法否定其一审自认,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二、无需清算,执行事务合伙人掌握财务资料
对方主张“未经清算不应判决退还投资款”。曾华华律师指出:邓某某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期间的运营事务,持有保管财务凭证、账簿等材料,应当承担清算的主要责任,而非要求许某某进行清算。此外,从2024年5月15日邓某某向许某某发送的《明细表》来看,邓某某已对当月分红款8254元进行了确认,该笔款项应予支付。
三、店铺亏损主张与一审陈述矛盾
对方上诉主张“店铺存在亏损,许某某应分担亏损”。但曾华华律师指出:邓某某一审庭审中明确陈述“门店每个月有利润的时候,抽出1万块钱做备用金”,这一陈述说明店铺存在利润,而非亏损。对方上诉主张与其一审陈述直接矛盾,不应采信。
四、备用金性质认定准确
关于备用金,邓某某一审认可“3月至5月份扣除的备用金合计3万”,且认可“存在利润才抽出1万块钱做备用金”。曾华华律师主张,备用金系从利润中抽出,性质仍属于利润,应按出资比例15%向许某某分配4500元。一审法院采纳该观点,二审予以维持。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曾华华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
邓某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与其一审自认相悖;
一审认定退伙合意、出资额、分红款均无不当;
邓某某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承担清算责任,无需许某某自行清算。
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邓某某等人须向许某某支付32254元。
曾华华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虽然标的不大,但涉及的法律问题却很有代表性:
诉讼策略的精准把握:二审中,我充分利用对方一审庭审自认与上诉主张的矛盾,成功驳斥其上诉理由。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随意翻供。
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在合伙纠纷中,执行事务合伙人掌握财务资料,应当承担清算的主要责任。不能以“未清算”为由,阻却退伙人主张权利。
证据链条的完整性:本案从投资款支付、增资转账、分红明细到退伙沟通,曾华华律师指导客户完整保留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为胜诉奠定基础。
曾华华律师简介
曾华华律师,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兼具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重资质,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十余年。无论是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还是常见的合伙合同纠纷,均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点,为客户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曾华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