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曾华华律师团队办结了一个名誉权纠纷案件:原告作为一家知名游戏公司,于网络上发现一名百万粉丝博主对其公司以及相关游戏作品发布了大量“不当”言论,于是将博主和对应的MCN机构以及投流的公司告上法庭,原告方认为:游戏账号交易平台公司恶意引导玩家退坑出号,和这位博主密切合作剪辑视频对原告进行攻击,于是也一并诉至法院。
我方代理该游戏账号交易公司,认为:一方面,我们并没有和该博主达成“密切合作”,而且这几条视频内容的制作、设计我方也并没有参与,我们重点是对广告词进行审核,而对于其他内容是由博主设计、制作的。另一方面,我们合作的这几条视频使用的是网络用语,并不存在故意的诋毁或者诽谤,没有损害原告方的名誉权。我方作为二手游戏账号交易平台,立场是客观中立的,广告用语也符合法律规定及网络管理规范。此外,对于原告主张的共同侵权,并没有证据能够予以证明,而且,事实上,并不存在故意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在一审开庭结束后,原告、被告均按照法院要求提交了新的证据,并分别进行了质证,经过一个多月的时间,原告方主动申请撤回了对我方的起诉。
但是,笔者在网络上进行查阅后,发现原告之前也就名誉权侵权起诉过别的大V博主,最后法院判其侵权,赔偿11万元。
那么在这里,我们主要聊聊名誉权的问题。其实不只是自然人享有名誉权,法人也享有名誉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二款中阐明,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法人名誉权属私权利,旨在保护法人的社会评价不被非法降低,维护法人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具体的名誉权侵权行为包括侮辱与诽谤。侮辱是指“以暴力、言语、文字等方式对公民的性格、品性、才干等人格利益进行贬损、丑化”。诽谤是指“通过向第三人传播致使他人(申诉者)名誉受到不公正损毁的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不法行为”。
自媒体行业快速发展,为人们提供了高效、便捷的言论发布空间。区别于传统媒体新闻发布的严格审核、高昂的信息发布成本,自媒体信息发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都微乎其微,限制几近于无,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源。但这样的低门槛,不可避免地给权利保护带来了挑战。自媒体发布内容质量参差不齐,侵权现象频发,虚假消息一旦开始小范围传播,更大范围的自媒体用户极易受到误导进行情绪化传播。如何平衡自媒体和法人之间的利益,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来进行考虑。
言论涉及不同的表现形式,即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的区分。事实陈述是基于实际发生的事情的介绍,错误的陈述会构造一个虚假事实,造成受传播者的认知错误,从而产生偏见及影响,这一过程即为诽谤。基于事实基础的意见表达,则偏向于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这类意见表达涉及言论自由法益,对其限制要更加谨慎。负面意见表达需要考量其表达程度是否为言论自由权利保护的范畴,应当允许合理的负面意见评论发表,从而维护言论自由环境,避免过度限制造成的“寒蝉效应”。但超出合理范围的意见表达可能造成他人合法权利受损,此时的意见表达已造成言论自由权利及其他权利的博弈,即需要通过权衡具体情况,考量多方因素,进行利益平衡。
如果,你也在做自媒体,那么一定要把握好发言的这个“度”,一旦超出了合理界限,可能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哪怕是法人,也可以对恶意中伤者、侮辱诽谤者进行追责。
曾华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