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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他人商标或企业名称设置为网络搜索关键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发布者:曾华华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3日|分类:法院案例 |678人看过举报


【案例分享】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十大案例。

其中,深圳市XX商标事务所诉重庆XXX公司、北京某搜索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旨在通过该案说明“竞价排名”侵权判定标准及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商的责任承担。

XX商标所享有两个“XX”商标,核定使用在知识产权咨询、代理等服务上,并两次获评广东省著名商标。重庆XXX公司与北京某搜索公司约定在百度网站进行关键词搜索推广(竞价排名)服务。

重庆XXX公司将“XX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在百度网站下拉菜单中出现“XX商标、XX商标事务所、XX知识产权、深圳XX商标”,并在第一个搜索结果中显示“XX商标 XX知识产权”“深圳XX商标——XX知识产权”等,点击该搜索结果即进入XXX公司网站。

XX商标所认为重庆XXX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并损害其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诸法院,请求判令重庆XXX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3万元,北京某搜索公司对其中5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两个商标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重庆XXX公司将涉案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当,予以纠正。

重庆XXX公司还将“深圳XX商标”“XX商标事务所”作为搜索关键词,擅自使用XX商标所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改判重庆XXX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所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50万元。

北京某搜索公司在接到精英商标所要求删除的有效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造成损害进一步扩大,故改判北京某搜索公司对其中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未判决北京某搜索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当,予以改判。

法院表示,本案为互联网搜索引擎“竞价排名”侵权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本案判定利用互联网搜索引擎的关键词搜索推广服务,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或企业名称设置为自己的搜索关键词,造成公众混淆误认,可能导致归属于权利人的交易机会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二是本案准确理解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有效通知”的效力边界和证明标准,提出“只要通知清楚表达了侵权事实以及权利人的诉求,提供了权利证明,并送达对方,即为有效通知”,否定了北京某搜索公司长期以来“以网络用户投诉路径错误或不符合其内部处理流程”为由拒绝履行“通知删除”义务的做法,明确其义务范围,对规范互联网企业行为,保障用户权益,维护互联网平台经济中的竞争秩序,发挥积极的司法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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