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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与外文驰名商标翻译“重名”的标志构成侵权

发布者:曾华华律师|时间:2024年05月31日|分类:法院案例 |151人看过举报

 案情简介: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米其林公司)这个源自法国的全球500强企业,自1863年成立以来,凭借其优质的轮胎产品和广泛的服务网络赢得了全球的信赖。 上世纪80年代以来,米其林公司先后在中国注册“MICHELIN”和“米其林”商标,使用类别为车轮、轮胎、内胎,以及为旅游者提供旅店和餐馆地址信息等商品和服务。该商标多次被我国商标审查机构和司法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因“MICHELIN”对应的粤语发音为“米芝莲”,米其林公司还在中国香港注册了多件“MICHELIN”和“米芝莲”商标。米其林公司长期出版发行《米其林指南》《米芝莲指南》进行餐厅评定,社会影响较大。

然而,近年来,“米芝莲”奶茶店的出现却给米其林公司带来了不小的困扰。上海米芝莲以“米芝莲”作为企业字号和店铺招牌,对外招揽加盟商,无可厚非,其还未经授权以“米芝莲”作为企业字号和店铺招牌,并在网站宣称:“我的名字叫‘米芝莲’。而在香港话里‘米芝莲’就是‘米其林’的意思……”,据该公司官网介绍,其近5年内总门店数达到500家,侵权数额巨大。

米其林公司认为,上海米某公司使用其粤语名称“米芝莲”的行为侵犯了其驰名商标专用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米其林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品商品上的“MICHELIN”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基于注册驰名商标跨类禁止混淆保护制度作为依据。而上海米芝莲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及使用“米芝莲”作为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1000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中最为突出和引起关注的争议焦点为米芝莲公司使用“米芝莲”标识是否损害了米其林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对于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亦不类似商品上确定其保护范围及在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以确定其驰名程度时,不应简单地从一般商标侵权的市场混淆意义上进行理解,驰名商标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对此进行了界定,将其界定为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三种情形。这种界定更符合此类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也更利于商标市场的净化,良性、有序发展。

 

 

律师说法:

该案中,米其林公司指控米芝莲公司未经其许可在餐饮服务上使用“米芝莲”企业字号和“MICHELIN”“米芝莲”标识,因此,米其林公司要求保护前述3件注册商标专用权,该3件商标的商品类别分别为轮胎和印刷品,而米芝莲公司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类别为餐饮服务,二者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既不相同也不类似。

但是尽管米其林公司没有将“MICHELIN”“米其林”使用在饮品、小食等餐饮服务上,但在米其林公司的“MICHELIN米其林”商标为驰名商标,且其《米其林指南》《米芝莲指南》实际运用于餐饮的情形下,消费者即使不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看到使用被诉商标的商品却会在相当程度上联想到案涉驰名商标,则案涉驰名商标和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唯一对应关系被破坏,其显著性被减弱。这种行为是典型的驰名商标淡化行为,无疑会降低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给商标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使侵权人获得不当利益,侵权人的同类经营者权益亦会因此受损,最终不利于法治营商环境的建设,故本案应给予案涉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给予跨类保护

且该案判决体现了对中外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平等保护原则,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给予外商企业来我国投资的信心,促进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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