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曾华华|时间:2023年04月25日|28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成功代理一起涉游戏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笔者接受被告武汉XX科技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的委托,代理了原告XX网络游戏公司(简称B公司)起诉A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
原告系广州XX公司旗下的全资子公司,也是XX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和运营商,其认为被告A公司提供XX游戏账号直接变现交易服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游戏的生态,破坏了原告的游戏监管体系、影响了原告游戏产品的竞争力,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方面,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1、关于不正当竞争利益的认定。
法院认为,游戏账号作为网络虚拟财产,承载的是游戏用户本身时间和金钱成本,正是因为金钱的支付和劳动的付出,使得对应账号存在一定的财产价值,所以游戏用户对自己的账号享有处分权,并且自担交易风险。原告单方面禁止玩家和第三方的虚拟财产交易,使得游戏用户投入的金钱经营账号最后无法获取经济价值,实际上剥夺了游戏用户的财产权益。因此法院对原告将游戏账号转变为其寻求保护的利益载体不予支持。
2、关于案涉行为正当性的认定。
首先,被告为游戏用户提供游戏账号交易的第三方平台,使游戏用户可以回收自己前期投入的成本,符合消费者的经济需求,并未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第三方交易平台因为其中的保护机制和技术手段,能够减少交易中的不安全性和不确定性,一定成都上降低了游戏用户私下交易的巨大风险,解决了交易双方信息不同步、收付款不安全等重大问题,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网络实名制与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是我国互联网管理的基本政策,禁止游戏账号交易的本意应是避免实名制与防沉迷的政策落空,而并非限制游戏用户处分自己的虚拟财产。
3、关于被告侵害原告商业利益行为的认定
首先,游戏群体具有一个相对量,有多少新用户会注册原告涉案游戏不得而知,而被告的存在事实上省去了游戏公司的获客成本,也比单一地追求注册量更具有经济利益。
其次,游戏用户取得账号处分的自由权,能够使游戏玩家预见自己在游戏中投入成本的折算价值和回报,进而促进其在游戏中的投入,有利于增加原告游戏用户使用游戏的活力。
最后,原告明确如账号一定时间未登录将被冻结、回收,那么在落实实名机制与防沉迷机制的前提下,游戏账号交易也避免了游戏用户退出游戏后的账号沉寂,有利于增加原告高价值游戏用户的留存率。基于此,难言被告的涉案行为损害了原告的竞争利益。
(2)关于责任承担。最终经过法院判决,认定A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了原告XX网络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承担。
二、案件点评
本案中,被告作为游戏服务商,提供了游戏账号和虚拟物品进行交易的第三方平台,涉及到居间交易的情况,关于这种情况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则应该进行多方面的考量竞争行为是否对其他经营者造成了损失,考量该居间竞争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从而验证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1)根据结果无价值论,此种理论在考量该行为是否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该居间交易行为的存在,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大多数游戏服务平台近些年不断兴起,反映了游戏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及现状。其次,作为第三方服务平台,首先通过规范化运作以满足法律规范要求,落实实名制及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户出售服务。再次,通过市场化的运作,降低交易成本,并通过电子协议的方式,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促进交易安全,从而使得游戏用户成为最终的获益方。再次,由于提供了游戏账号交易服务,就使得游戏用户的游戏账户财产价值具有稳定的预期和保障,并间接促进了游戏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最后,若游戏用户客观上不能出售其游戏账号,将导致游戏用户削弱或者丧失游戏消费的动力,并影响游戏参与的人数规模,最终将导致第三方游戏账号交易平台的萎缩、消灭。所以,事实上,被告的中间交易行为也并未破坏该游戏的生态,并未对原告造成损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根据行为无价值论,此种理论则考量该行为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撑。国家法律并未禁止对第三方游戏账号交易,国家行政部门管理规范认可第三方游戏交易服务平台作为行业参与者的地位,所列明的仅仅是不得向未成年提供游戏账户交易服务。因此,该行为是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具有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