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曾华华|时间:2023年04月19日|11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笔者系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 律师、(副主任),与本部门储涛律师(主任)共同代理一起涉及桌面集线器外观设计专利,该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2月作出一审判决。
一、案件基本情况
委托人湖北某科技公司(简称A公司)系一款专利名称为“桌面集线器”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作为全国地区该类产品的主要的生产供应商,在业界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A公司发现,北京某科技公司(简称B公司)生产、销售一款桌面集线器,技术人员比对后,认为该桌面集线器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A公司遂找到本案代理律师,经与A公司技术人员沟通及对产品实物进行比对后,初步判定:该桌面集线器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经过公证证据保全及充分的庭前准备,于2021年1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诉请包括:停止侵权、销毁专门用于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等;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5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庭审时,B公司抗辩称:被诉侵权产品虽与涉案专利整体形状相似,但是具有较多区别,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同时,涉案产品的现有属于现有设计,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其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在专利侵权比对时,一审法院认为: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二者均由主挡板、侧挡板和底板组成,整体互为镜像设计,基本形状相似。二者的主要区别点为局部细微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不大,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
因此,原告的相关主张成立,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定被告B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B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许诺销售、销售案涉侵权产品;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2万元;本案诉讼费用9300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800元,被告B公司负担8500元。
二、案件点评
专利案件的核心有三条,第一个是确定权利主体、侵权主体,第二是侵权取证,第三个是赔偿数额。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侵权的主体和争取赔偿数额。
1、对于确定侵权主体,侵权产品上标注的生产商的名称、产品手册上标注的生产商的名称,显示被告B公司的公司名称及二维码信息,二维码扫描后显示主体信息为B公司的名称,且在产品展示的网络页面被告宣传其是生产厂家。据此可以判断,是由被告生产、制造、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
2、对于主张赔偿数额,由于我们无法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又没有许可使用费参考,从法院酌定考虑的情节,尽量凸显涉案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品牌价值、市场知名度、销售排名、所获荣誉等来证明涉案侵权产品的价值。
本案中,不仅进行了购买侵权产品的证据保全公证,对被告相关宣传网页也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用以说明有关侵权的规模及情节等事项。
另外,关于侵权产品的类型,虽然只公证购买了该产品的纸质版,但是对被告网页展示的屏幕版(售价较高)也进行公证保全,在庭审比对时,法院也认定产品屏幕版的外观与纸质版产品的外观基本相同。
3、最终,法院在认定赔偿金额时,也是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被告赔偿原告32万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