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曾华华|时间:2022年08月15日|8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笔者系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 律师(副主任),与本部门储涛律师(主任)共同代理一起涉及智能电源控制器的外观设计专利,该案件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并生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委托人湖北某科技公司(简称A公司)系一款专利名称为“智能电源控制器”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作为全国地区该类产品的主要的生产供应商,在业界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A公司发现,北京某科技公司(简称B公司)生产、销售一款智能电源控制器,技术人员比对后,认为该智能电源控制器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A公司遂找到本案代理律师,经与A公司技术人员沟通及对产品实物进行比对后,初步判定:该智能电源控制器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经过公证证据保全及充分的庭前准备,于2021年4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包括:停止侵权、销毁专门用于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等;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5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庭审时,B公司抗辩称:其并非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涉案产品的现有属于现有设计,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其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在专利侵权比对时,一审法院认为:在综合考量前述两设计方案的全部设计特征的情况下,将两设计方案进行整体比对,可以发现被诉侵权设计与案涉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案涉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虽不完全相同,但是两者并无明显区别,应属于近似设计。
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B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B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许诺销售、销售案涉侵权产品;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8万元;本案诉讼费用9300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2300元,被告B公司负担7000元。
二、案件点评
专利案件的核心有三条,第一个是确定权利主体、侵权主体,第二是侵权取证,第三个是赔偿数额。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侵权的主体和争取赔偿数额。
1、对于确定侵权主体,侵权产品上标注的生产商的名称、产品手册上标注的生产商的名称,显示被告B公司的公司名称及二维码信息,二维码扫描后显示主体信息为B公司的名称,且在产品展示的网络页面被告宣传其是生产厂家。据此可以判断,是由被告生产、制造、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
2、对于主张赔偿数额,由于我们无法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又没有许可使用费参考,从法院酌定考虑的情节,尽量凸显涉案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品牌价值、市场知名度、销售排名、所获荣誉等来证明涉案侵权产品的价值。
本案中,不仅进行了购买侵权产品的证据保全公证,对被告相关宣传网页也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用以说明有关侵权的规模及情节等事项。
3、最终,法院在认定赔偿金额时,也是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被告赔偿原告8万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