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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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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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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某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黄陂区某五金工具行、XX市某电动工具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

发布者:曾华华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7日 4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苏州某电动工具公司,享有一款电动工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其委托本律师代理其外观设计维权案件。

根据该公司反馈的情况,发现在国内一知名的网络平台上,武汉黄陂某五金工具行销售的一款电动工具的外观与涉案的外观设计专利基本一致,只有部分细节存在细微差别,经过初步专利侵权比对,判断构成专利侵权。

之后,代理律师联系武汉某公证机构,进行网络购买的公证证据保存,并在收货后对电动工具进行拍照、录像,并出具了公证书附光盘。

随后,起诉至武汉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共五项,要求销售商停止侵权行为、生产商停止侵权行为、网络平台承担帮助侵权的赔偿责任、网络平台立即进行下架处理、删除网络链接,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庭审,查明涉案的侵权产品确实是由涉案的黄陂某电动工具厂销售、并由XX某电动工具厂生产,涉案侵权产品经比对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当庭原告请求由法院酌定判决赔偿金额,并由被告支付维权的合理开支。

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500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

二、案件点评

专利案件的核心有三条,第一个是确定权利主体、侵权主体,第二是侵权取证,第三个是赔偿数额。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侵权的主体和争取赔偿数额。具体的工作是,侵权产品上标注的生产商的名称、产品手册上标注的生产商的名称,经过工商查询,显示不存在。而生产商主张其产品是从被告二XX某电动工具厂采购而来,并提供了采购人员的名字、电话,同时,原告根据产品手册上的电话、公司地址,查询被告二的法定代表人、电话与产品手册的电话一致,与被告一黄陂某电动工具厂提供的电话一致,据此可以判断是由被告二生产、制造、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

同时,被告二未参加开庭,在书面答辩中,认可被控侵权产品系其生产、销售。综上,法院认定被告二的侵权行为。

对第二个问题赔偿数额,由于我们无法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又没有许可使用费参考,从法院酌定考虑的情节,尽量凸显涉案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品牌价值、市场知名度、销售排名、所获荣誉等来证明涉案侵权产品的价值。最终,法院在认定赔偿金额时,也是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被控侵权产品的价格及可能的利润、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必要的合理开支。

三、对于处理类似外观设计侵权的建议

第一是要吃透专利,包括专利的内容,稳定性,以及专利背后的商业价值,是否存在对外许可,是否曾经涉及侵权,以及法院的判决等等。

第二是要弄清主体,有的专利案件中,侵权主体是真伪不明的,一定要认真仔细查证。

第三是要积极争取赔偿数额,对于合理开支一定要列明,并提供合同、票据等,对于经济损失,在酌定赔偿的情况下要积极争取。


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律师,专利代理师,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案件代理经验,参与办理的“桥梁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武汉)律 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120********57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