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珊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8日 2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代理人:王珊,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汉台区某运输机械工程有限公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汉中市汉台区某运输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0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被告汉中市汉台区某运输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459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从2018年8月1日起按欠款金额以月息5‰计至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承包了汉中市XX路工程。2018年4月23日,原被告双方就该工程的劳务分包鉴定《劳务协议》一份。双方就承包范围、劳务报酬、付款方式等就行了约定。2018年6月工程结束,经原告核算工程款共计754592元,被告陆续支付450000元,尚欠304592元至今未支付。被告长期拖欠工程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汉中市汉台区某运输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虽然签订了协议,但被告不欠原告工程款,按协议约定工程款已付清。依协议确定了工程量,原告主张的工程量超出了协议约定。原告主张滞纳金不符合实际情况。
经审理查明,2018年被告承包了汉中市XX路工程。2018年4月23日,原被告双方就该工程的劳务分包签订《劳务协议》一份。双方就承包范围、劳务报酬、付款方式等就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按被告图纸施工,2018年6月份工程完工,2018年9月验收,但被告未与原告进行工程决算。现原告按施工图及协议约定价格核算工程款共计754592元,被告陆续支付450000元后,原告认为被告尚欠304592元至今未支付,故提起诉讼。
诉讼中,因被告方对原告的工程量提出异议,原告向本院申请工程量鉴定。经本院委托,陕西国信勘查规划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原被告双方现场指界、勘查,发现“汉中市XX路跨东排洪渠桥梁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实际施工工程量无法现场测量,委托鉴定被退回。后本院再次委托也未成功。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分包的工程进行验收并已投入使用后,却不及时与原告进行工程决算并支付工程款,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工程量无法鉴定的情况下,原告以施工图纸及协议约定的价格计算工程款并无不当。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对逾期付款没有约定,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应依法支付原告工程款3045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汉中市汉台区某运输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某工程款304592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8元,诉讼保全费2146元,由被告汉中市汉台区某运输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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