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珊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01日 2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陕西省XX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XX民初XXX号
申请人:XXX,男,1968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汉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X,男,1970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000元或其或者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XXX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XXX
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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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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