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年07月23日 9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2015年11月19日,xx公司(卖方)与杨xx(买方)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杨xx购买xx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31.92平方米总价350000元,采取以一次性付款。交房期限及约定条件,卖方应当在2016年2月29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方。因不可抗力或双方在合同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卖方应当在发生日起30内书面告知买方逾期超过30日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当自买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15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累计已支付款的1%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卖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90日内办理完房地产初始登记。因卖方的责任造成买方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项处理:1、买方退房,卖方在买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方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方,并按已付房价款的1%赔偿买方损失;2、买方不退房,卖方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证据
三、法院判决
1.解除原告杨xx与被告xx公司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2.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xx返还购房款347,807元;
3.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xx损失3,478.07元。
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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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55分 (优于99.34%的律师)
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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