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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涉嫌“非法组织期货交易”,交易活动还有效吗?

发布者: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年07月29日 9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Xx公司于20104月成立,主营现货交易并为其提供电子交易平服务;后该公司经营范围调整为影视、文化、知识产权的鉴定、评估、交易服务;矿产品、邮票、文化艺术收藏品的销售;电子交易平台的服务与管理等。

Xx分公司于20164月成立,经营范围为字画、雕塑、珠宝等文化遗书收藏品的实物与网上交易;工艺品零售等。

Xx分公司投资建设xx艺术品交易平台,开展邮币卡、纪念币等的交易。该平台采取会员制,xx公司系其中会员单位。

20169月,张x成为xx艺术品交易平台的会员,并在平台上开设交易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在平台进行买入和卖出。张x通过该账户进行交易,张x为上述账户汇入资金251500元。

201811月,法院现付监管局致函,请对“xx金属交易平台”和“xx艺术品交易平台”的交易品种是否构成期货交易济宁认定。

201812月,监管局向发作证监函,内容为:交易活动采取保证金制度,以集中交易的方式进行,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允许透咨询和以对冲平仓的方式了结交易。上诉交易行为具有期货交易特征。Xx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以上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

另查明xx公司,xx分公司在交易场所风险企业提示名单之列。

20172月。Xx公司及xx艺术品交易平台在违规交易场所名单。其中xx公司涉嫌采用了计划总交易、T+0等违规方式进行交易,xx艺术品交易平台采用了集中交易、权益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T+0等违规方式进行交易。

二、律师观点

1.x通过xx公司、xx分公司所属的xx艺术品交易平台的账户进行交易,入金等交易经过银行账户与xx公司的银行账户,故张x与平台存在合同关系。

XXX公司涉嫌“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张x发生的交易活动理应无效。

三、法院判决

xx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x返还176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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