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年07月28日 9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2018年8月24日,方xx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xx大道,与周xx发生碰撞,造成周xx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大队认定,事故原因为方xx驾车时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方xx负有事故全部责任人,周xx无责任。方xx为小型汽车在xx保险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XXX元,含不计免赔附加险。周xx伤后被送往姻缘治疗35天,发生医疗费80380.89元(其中走xx支付2542.61元,方xx垫付22338.28元,xx保险垫付10000元,xx财保支付救助金23000元)。方xx还垫付了护理费6480元及交通费200元。周xx购买护理用具支付了303元,购买轮椅支付600元。后周xx委托鉴定所对其进行行情鉴定,认定其损伤为九级伤残。鉴定费2280元由周xx支付。因周xx与xx保险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共识,遂诉至法院。
二、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
1、xx保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周xx损失人民币158952.35元;
2、xx保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方xx垫付款人民币26738.28元;
3、xx保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xx财保垫付款人民币23000元。
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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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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