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871536408
咨询时间:06:00-23:00 服务地区

外出旅行要当心,发生事故用法律

发布者: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年07月28日 8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2019523日,万xxxx旅社签订理由合同,参加木兰天池汽车一日游。24日,万xx乘坐xx旅社安排由沈xx驾驶的汽车前往景点。行至xx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只是万xx受伤。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原因为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认定沈xx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万xx无责。万xx受伤后送往医院救治。司法鉴定所鉴定万xx人体损伤程度分级评定为十级。Xx旅社向xx保险购买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约定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80万元。

二、辩护意见

xxxx旅社成立旅游合同关系,万xx对其本次人身损害没有过失,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xx旅社对万xx的损失应当行承担无过错责任。

三、法院判决

xx保险直接赔偿原告万xx损失175947.2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湖北顺鹏律师事 已认证
  • 执业13年
  • 13871536408
  • 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用户采纳

    7次 (优于89.4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2次 (优于94.9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67055分 (优于99.3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02篇 (优于99.04%的律师)

版权所有: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99848 昨日访问量:48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