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年07月28日 8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2019年5月23日,万xx与xx旅社签订理由合同,参加木兰天池汽车一日游。24日,万xx乘坐xx旅社安排由沈xx驾驶的汽车前往景点。行至xx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只是万xx受伤。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原因为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认定沈xx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万xx无责。万xx受伤后送往医院救治。司法鉴定所鉴定万xx人体损伤程度分级评定为十级。Xx旅社向xx保险购买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约定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80万元。
二、辩护意见
万xx与xx旅社成立旅游合同关系,万xx对其本次人身损害没有过失,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xx旅社对万xx的损失应当行承担无过错责任。
三、法院判决
xx保险直接赔偿原告万xx损失175947.2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4年
7次 (优于89.45%的律师)
12次 (优于94.98%的律师)
67055分 (优于99.34%的律师)
一天内
202篇 (优于99.04%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