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年07月23日 8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蒋xx于2019年9月15日入职xx物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蒋xx在xx物业担任洒水车司机一职,工作地点为xx大道。Xx物业未为蒋xx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现金发放或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工资。2020年1月,蒋xx因摔伤进行治疗而未在上班,xx物业为其垫付医疗费一万元并发放了三个月的最低生活费。2020年7月,蒋xx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xx物业不服仲裁结果而诉至法院。
二、辩护意见
蒋xx在xx物业处工作的事实符合构成劳动关系的要件要素,事实劳动关系成立。通过蒋xx与xx物业的微信记录,可知蒋xx在xx物业工作时,月薪3500元,有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工作现场照片等佐证。Xx物业通过微信群分配工作,并以现金或微信转账形式发放工资,足以证明蒋xx在职期间接受xx物业的制度管理并由xx物业发放劳动报酬的事实,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依据此条款xx物业负有举证义务,否则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后果。蒋xx2019年9月入职后即与xx物业建立劳动关系,原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三、法院判决
1.确认被告蒋xx2019年9月15日至2020年7月期间与原告xx物业具有劳动关系。
2.驳回原告xx物业的诉讼请求。
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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