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年07月16日 5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2013年何xx到xx公司任职生产主管,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何xx基本工资1100元/月、绩效工资540元/月、竞业补偿金360元/月,每月25日支付上月工资。
2016年6月,何xx在工作时从铁梯上坠落受伤,在xx医院住院治疗约23天。xx保障局认定何xx所受伤害为工伤,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同年11月何xx回到xx公司继续上班。2018年8月检查机构审定何xx伤致残等级为七级,作出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2019年5月何xx再次因工伤复发住院,同年5月回到公司上班。上述治疗及休养期间,xx公司向何xx发放了工资。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何xx工资数额分别为5083元、4983元、4118元、4118元、4118元、3314元。
2019年10月31日,何xx向xx公司递交离职申请,内容为其腿部受伤手术后,上班路途较远,天气寒冷,来去奔波,多有不便,也易引起旧伤复发,申请离职。同日,何xx在填写离职申请表时写明其离职原因为xx公司对其降薪。其后,何xx离开公司。2019年12月27日,xx公司向何xx邮寄了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内容为何xx已无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必要,公司决定自2019年10月31日起解除何xx所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何xx于次日收到该通知书。
2019年12月9日,何xx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该委于2020年5月6日作出仲裁裁决:1、确认双方2013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xx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2780元;3、xx公司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28日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3330.65元;4、驳回何xx其他仲裁请求。何xx、xx公司不服以上裁决,分别向法院院提起诉讼。
二、办案经过
在接受到委托人请求后,辩护人立刻展开工作,与委托人何xx了解详细的经过和诉讼请求,积极寻找有力证据,依法为委托人争取赔偿。
三、法院判决
1、原告(被告)何xx与被告(原告)xx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被告(原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被告)何xx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2780元;
3、被告(原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被告)何xx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252.75元;
4、被告(原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被告)何xx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28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3330.65元;
5、被告(原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被告)何xx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申请手续。
4年
7次 (优于89.45%的律师)
12次 (优于94.98%的律师)
67080分 (优于99.34%的律师)
1小时内
202篇 (优于99.04%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