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年07月15日 5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简述
xx物业为xx责任公司提供后勤服务。xx物业安排陈xx负责xx责任公司处的清洁工作。年满50岁的原告周xx经亲友介绍由陈xx招聘从事保洁工作,工作地点为xx责任公司。周xx与其他清洁人员统一身着印有“xx物业”字样的工作服工作,工作时间为早上7:20至下午11:20,下午13:20至清洁工作完成,一般在下午5:00左右。工作期间,周xx工资为固定数额,从1450/每月涨至1500元/每月,当月工资下月发放,由陈xx名下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周xx银行刘X显示最早一笔转账记录为2016年822日的338元。周xx与陈xx共同确认该笔款项是2016年7月份最后一周的工资,但双方均无法确认周xx准确的入职日期,周xx表示因证据所限,其向法院主张劳动关系起始日期为2016年8月22日。周xx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协议,亦无职工社保缴纳记录。
2019年5月15日,周xx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从此后未上班。周xx主张系工伤,故于2020年1月10日将武汉XX公司列为被申请人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与其于2016年8月22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二、主要争议点
三、我方观点
1.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的终止,应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劳动合同不一定自然终止。
2.周xx身着“xx物业”字样的统一工作服由xx物业安排在服务单位的管理人陈xx统一管理,并由陈xx向xx物业请款后逐月向其发放工资,同时,周xx在xx物业的服务单位从事的清洁工作系xx物业的主营业务之一,双方作为适格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各项情形。
四、法院判决
原告周xx与被告xx物业于2016年8月22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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