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年06月16日 4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3年1月1日,何XX到xx公司工作,岗位为生产主管,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并2014年续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2015年,双方签订期限为1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何XX基本工资1100元/月、绩效工资540元/月、竞业补偿金360元/月,每月25日支付上月工资;何XX因任何原因离开xx公司后,自离职日起2年内,不得到任何与xx公司同业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实体从事与xx公司业务竞争的任何形式工作,也不得自行或参与创办与xx公司业务竞争的公司、企业或任何经济实体,竞业限制的区域为全国及海外;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支付考虑到合同到期后支付的诸多不便,以及工作时间长短与竞业禁止之间关系等因素,经协商将竞业补偿金在合同期内提前支付,支付时间与方式每月与工资报酬一同发放。
2016年6月7日,何XX在工作时从铁梯上坠落受伤,在xx医院住院治疗约23天,出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xx保障局认定何XX所受伤害为工伤,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2016年11月1日,何XX回到xx公司继续上班。2018年8月16日,xx鉴定委员会审定何XX工伤致残等级为七级,作出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2019年5月13日,何XX再次住院21天,出院诊断为右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左股骨颈骨折术后、高血压、肝功能异常。何XX出院后,于2019年10月1日回到xx公司上班。上述治疗及休养期间,xx公司向何XX发放了工资。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何XX工资数额分别为5083元、4983元、4118元、4118元、4118元、3314元。
2019年10月31日,何XX向xx公司递交离职申请,内容为其腿部受伤手术后,上班路途较远,天气寒冷,来去奔波,多有不便,也易引起旧伤复发,申请离职。同日,何XX在填写离职申请表时写明其离职原因为xx公司对其降薪。其后,何XX离开公司。2019年12月27日,xx公司向何XX邮寄了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内容为何XX已无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必要,公司决定自2019年10月31日起解除何XX所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何XX于次日收到该通知书。
2019年12月9日,何XX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该委于2020年5月6日作出仲裁裁决:1、确认双方2013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xx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2780元;3、xx公司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28日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3330.65元;4、驳回何XX其他仲裁请求。何XX、xx公司不服以上裁决,分别向法院院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在接受到委托人请求后,辩护人立刻展开工作,与委托人何XX了解详细的经过和诉讼请求,积极寻找有力证据,依法为委托人争取赔偿。
法院判决
一、原告(被告)何xx与被告(原告)xx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原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被告)何XX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2780元;
三、被告(原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被告)何XX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252.75元;
四、被告(原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被告)何XX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28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3330.65元;
五、被告(原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被告)何XX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申请手续;
六、驳回原告(被告)何xx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原告)xx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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