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张为物流公司文员,2018年3月1人入职,每月工资5000元,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19年3月,小张生育一女并休了产假,但未休当年度年休假。2020年3月,物流公司与小张协商一致不予续签劳动合同并向小张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未支付其2019年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小张已经依法享受了产假、哺乳假,不能再休年休假,因而公司也无需向其支付年休假工资。小张对此不予认可,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度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2299元。
仲裁委认为: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本案中,小张虽于2019年依法享受了产假、哺乳假,但上述假期依法不应计入年休假假期。物流公司未安排小张休年休假,应支付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2299元(=5000/21.75x5x2)。
提示:国家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除了要重视女职工在“三期”中应享有的权利,也不能忽视“三期”女职工应享有的带薪年休假等权利。
178人看过微信遗嘱是否有效?
218人看过父母对子女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可以拒绝赡养父母
1380人看过离婚后还能起诉对方要精神损害赔偿金吗?
9280人看过孩子给游戏充值的钱能要回来吗?
175人看过离婚协议书注意事项
765人看过《民法典》:一方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