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湛律师网

鞠躬尽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IP属地:辽宁

龚湛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辽宁秀文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02248874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法典》:一方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如何维权救济?

发布者:龚湛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 |761人看过举报


案例:王某与张某在外地打工时认识,很快,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于一年后登记结婚。结婚后,张某无意间发现王某偷偷吃药,王某见无法逃避,遂坦白其婚前已患癌症的事实。张某备受打击,认为王某故意隐瞒患病事实,实属骗婚,遂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不同意。那么,张某应如何维权呢?

一、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王某婚前已经患病,却未如实告知张某,故张某可向法院主张要求撤销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什么是重大疾病?

对于何为重大疾病,《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可参照《母婴保健法》第8条关于婚前医学检查的疾病范围。具体到个案,应结合双方实际情况按照该重大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另一方决定结婚的意思表示或者是否会对双方婚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来判断。

(二)重大疾病的患病时间应发生在婚前,婚后患病的,另一方无权要求撤销婚姻。

(三)只有一方婚前故意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另一方方可

行使撤销权,若患病方婚前履行了告知义务,另一方婚后以此为由要求撤销婚姻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撤销权行使期限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起计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被隐瞒方应在知道另一方患病事实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要求撤销婚姻,超过一年的,法院不予支持。

(五)被隐瞒方应当向法院提出要求撤销婚姻即提起撤销婚姻之

诉,而不能要求民政局撤销婚姻,因为法律并未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在此种情形下有权接受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撤销婚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辽宁 沈阳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02248874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15149

  • 昨日访问量

    18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龚湛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