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某为了让儿子接受更好的教育,后经多番对比选中了B开发商开发的一个楼盘,随即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定金,但合同中对于学区房一事未进行约定。后,A某儿子到了入学年龄,但学前普查时却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子并非学区房,A某遂要求与开发商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与开发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A某诉至法院。那么,A某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得弄明白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适用要点
第一,必须存在违约行为,这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条件,即只有一方存在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才有可能启动定金罚则。
第二,必须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事实。那么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呢?
1、合同目的的含义
合同目的是当事人通过订立和履行合同想要达到的目标和结果,可以是物质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利益的追求。如果有特殊交易目的,在订立合同应向合同相对方明示,最好是将该目的明确约定在合同中。若不能约定在合同条款中,也应保留好向对方明确表示交易目的的相关证据,否则,当事人以特殊交易目的落空为由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进而要求解除合同就很难实现。
2、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判断标准
在一方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合同目的当然无法实现,对此就不进行阐述,仅就部分履行合同是否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进行简单分析。具体到每一个案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判断,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部分履行合同,但该部分的价值或金额与整个合同金额相比只占很少一部分,其履行对整个合同而言基本上没有什么意义。例如,约定交付6000吨砂石,但却如期交付了20吨。
(2)未履行部分对于整个合同目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在成套设备中,关键配件缺失可能导致整套设备无法正常运转。
(3)合同履行期限构成合同关键性条款,超过履行期限将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期望的经济利益。例如,月饼如果过了中秋节交付就没有了销路。
第三、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两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
四、案件分析
本案中,A某买房是为了让孩子上学,那么对A某而言,合同目的就是该房产是学区房。但很遗憾的是,涉案合同中对此并未进行约定,A某也无法拿出自己曾提出相关要求的证据,比如录音、聊天记录等等。因此,在开发商否认的情况下,A某根本无法证明买房目的是看中了楼盘的学区。因此,A某以涉案房屋非学区房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未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