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当事人咨询:我上班的公司注销了,工资是不是就要不回来了?其实不然,虽然公司已经注销不存在,但公司股东仍可能需要承担公司本应承担的用工责任。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1日,王某到某健身公司工作,职位为健身教练,工资为6000元,2018年7月18日,王某离职,离职原因是公司拖欠其三个月的工资未给。2019年1月,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18000元,同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18000元。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请求。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尚未下达,公司却办理了工商注销手续。经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张某。后,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18000元工资和18000元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张某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张某作为公司唯一的股东,其在决定注销公司前,应对涉及诉讼的员工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进行清算,将公司清算解散事宜通知作为债权人的王某,但张某并未通知王某,导致王某不能参与公司债权申报并通过清算实现应得债权利益即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故,张某应向王某支付18000元工资和18000元经济补偿金。
建议
遇到公司注销的情况,不要灰心,说到底,公司是由股东控制的,去市场监督管理局获取公司注销及股东材料,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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