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某建筑工程公司与罗某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就能清楚的了解,遗腹子究竟能否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案情简介:何某为某建筑工程公司转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聘用的驾驶员,后何某在工地干活时被汽车撞击身亡。何某被认定为工亡,何某甲系其遗腹子,何某甲的母亲与何某未登记领证,何某的父母与何某甲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相应工伤待遇。
本案其中的一个争议焦点就是,何某甲为遗腹子,是否可以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何某甲系死者何某遗腹子,其已孕育并健康出生,其父因工死亡,何某甲有权作为死者的亲属获得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故,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何某甲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