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47条(以下简称“第47条”)规定,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由以上两个法条可知,对于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通知本企业工会组织,但对于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通知工会及通知哪一级工会(在需要通知的前提下)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实务中出现了截然不同的裁判观点,下面将几种主要观点汇总如下:
一、对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并无通知工会的明确要求,可以不通知。
主要裁判理由:法条第47条仅针对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不适用此规定,也无法履行通知工会程序。因此,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无需履行通知工会义务。参考案例:(2023)京01民终1610号。
二、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应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或行业工会。
主要裁判理由:1、《劳动合同法》第43 条规定的工会并非仅仅指本企业工会,用人单位不能以本单位没有设置工会为由拒绝履行书面通知工会的义务。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遵守法定程序,即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依法告知并听取工会的意见。即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通过向当地总工会或行业工会征求意见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定程序。否则将剥夺了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造成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若用人单位在起诉前仍未履行相关通知义务,系违法解除,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参考案例:(2020)豫01民终9269号。
三、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可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主要裁判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上述法律规定,旨在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即使公司未组建工会,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应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向总工会征求意见的方式变通履行通知工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