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定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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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纠纷案件中约定利润分红款,原告并未参与经营,该利润分红款应视为借款利息。

发布者:李定富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1日 27人看过 举报

2026-04-21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本案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1. 原告为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被告为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及两名自然人被告。商贸公司诉称与贸易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存在借贷关系,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相关费用。


  2. 案件事实

    1. 借贷协议签订

      • 商贸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了《活牛贸易借款协议》,约定商贸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借款用于购买活牛,借款期限不超过4天,贸易公司承诺每头牛给予商贸公司50元利润。

      • 协议中还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及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方式。

  3. 借款发放与偿还

    • 商贸公司分多批次向贸易公司提供了借款,总额累计达数百万元。

  4. 贸易公司初期按约定偿还了部分借款及利润,但后续借款到期后未能按时偿还本金。


    • 商贸公司主张贸易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两名自然人被告)未偿还剩余借款本金754,000元及相应利息。

  5. 被告答辩

    • 贸易公司及两名自然人被告辩称,两名自然人被告并非借款合同相对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6. 贸易公司主张已还清商贸公司借款,并提供还款明细等证据。贸易公司认为双方后期以新出具的借条为准履行借款义务,原借款协议已被新借条取代,且新借条未约定利息。

  7. 法院审理

    • 法院确认商贸公司与贸易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

  8. 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对借款本金及已还款项进行了详细核算,认定贸易公司尚欠商贸公司借款本金338,200.69元。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利息过高,调整为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9. 法院判决

    1. 还款责任

      • 贸易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商贸公司借款本金338,200.69元,并从2025年4月19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借款本金履行完毕之日止。

  10.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法院驳回了商贸公司要求两名自然人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11. 法院未支持商贸公司关于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额外费用的诉讼请求。

    1. 诉讼费用分担

      • 案件受理费由商贸公司与贸易公司按比例分担,商贸公司承担3,300元,贸易公司承担2,700元。


    案件启示

    1. 合同相对性原则: 借款合同具有相对性,非合同相对人一般不需承担还款责任。

  12. 利息约定合法性: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法定上限,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13. 证据重要性: 在借贷纠纷中,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至关重要,包括借款协议、转账记录、还款明细等。


擅长民商事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事纠纷、执行案件、公司法律顾问。 在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承“诚信、严谨、勤勉、务实”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遵义
  • 执业单位:贵州若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320********11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
贵州若竹律师事务所
1520320********11 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