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名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贵州省某县人民法院
一、案件背景
2024 年 1 月,原告 XX公司(建材类企业)与被告 B 公司(商贸管理类企业)签订《装修设计委托合同》,约定:
设计内容:为某农贸市场地下一层提供整体装饰设计方案;
设计费总额:人民币 53,000 元;
付款节点:施工图交付后支付尾款 13,000 元;
违约责任:逾期付款每日按欠款总额 3‰计付违约金,并承担债权实现费用(含律师费等)。
2024 年 5 月 6 日,XX公司向 B 公司交付全套施工图。同年 7 月 2 日,B 公司支付了 40,000 元,余款 13,000 元经多次微信催告未果。XX公司遂提起诉讼,并因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 5,000 元。
二、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设计费 13,000 元;
判令被告以 53,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5 月 6 日起按同期 LPR 的 4 倍计付违约金至起诉之日(暂计 8,200.86 元);
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 5,000 元;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三、审理要点
合同效力:双方签订的《装修设计委托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履行情况:原告已依约完成设计并交付施工图,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构成违约。
违约金调整: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每日 3‰)明显过高,原告亦未举证实际损失,法院依法酌减为按年利率 3.45%(同期 LPR)计算。
律师费承担:合同已明确约定债权实现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且原告已实际支出,故予以支持。
四、判决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设计费人民币 13,000 元及违约金(以 13,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5 月 7 日起按年利率 3.45%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5,000 元;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27 元,由被告负担。
五、典型意义
违约金酌减: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若约定违约金显著过高且守约方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法院可依申请并参照《民法典》第 585 条予以调低。
律师费转付:合同明确约定“债权实现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的,守约方可直接主张已实际支出的合理律师费。
证据固定:微信催收记录、施工图交付凭证、银行流水及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具有关键作用。
六、执行提示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若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拒不履行的,将面临联合信用惩戒及可能的刑事责任。
李定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