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身份: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方A(1984年出生,土家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方B(1982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双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二、案件背景
婚姻关系:双方于2017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收养一女(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争议财产:
房产:位于遵义市播州区某小区5栋2-2-3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首付款102,800元由男方父母支付,剩余贷款约34万元。
车辆:女方婚前贷款购买的长安小型客车(车牌号贵C8C789),婚后共同还贷,男方曾擅自抵押借款1万元,女方支付6,000元赎回。
其他争议:
女方主张男方返还婚前为其老家建房出资2万元、购买家电债务1万元。
男方主张女方偿还其父亲转账的款项(装修款1.7万元、子女抚养费6,000元、驾校学费6,000元)。
三、一审裁判要点
离婚:双方同意离婚,法院准许。
子女抚养:收养女儿未依法登记,抚养权问题不予处理。
财产分割:
房产: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男方父母出资且共同居住),需另案析产。
车辆:归女方所有,女方赎回车辆支付的6,000元视为对男方的补偿。
个人财产:女方婚前财产(被子6床、电动车1辆)归女方。
债务:男方个人信用贷款20万元未证明用于共同生活,不认定为共同债务。
四、二审争议焦点与裁判结果
房产性质:
女方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主张为家庭共有财产。
二审认定:涉及案外人(男方父母)出资,需另案处理,维持一审“家庭共有财产”的定性。
车辆分割:
女方主张赎回车辆的6,000元应由男方承担。
二审认定:车辆归女方所有,6,000元视为已分割补偿,驳回女方请求。
新增诉求:
女方二审提出分割家电债务、返还建房出资等,因调解不成,需另案主张。
其他转账争议:
男方父亲向女方的转账(装修、抚养费等),因涉及案外人,本案不予处理。
五、终审判决
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女方承担。
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法律提示
主动履行义务:当事人须按判决履行,否则可能面临信用惩戒、强制执行甚至刑事责任(如拒执罪)。
后续维权:房产分割、债务争议等可另行起诉。
李定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