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女,XX族,XX省XX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某区某街道某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XX省XX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某区某街道某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定富,贵州若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女(收养)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00元直至年满18周岁止;
请求依法判令位于遵义市某区某街道某社区某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折价补偿原告房款人民币150000.00 元;;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自建房的款项人民币20000.00 元;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取车款人民币6000.00 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XXXX年XX月XX日共同生育一女(后查明为收养)。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不务正业,经常赌博,对家庭、女儿不闻不问。原告无奈外出打工以解决家庭生活开支,而被告生活不检点,带异性回家过夜,未尽到夫妻忠实义务,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此外,被告还私自将原告婚前购买的车辆抵押借款,原告被迫支付取车款赎回车辆。
被告答辩:
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支付抚养费,因收养女并非被告与原告共同生育。房屋首付款由被告父母支付,应退还首付款给被告父母,剩余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自建房款项不属实,原告无收入来源且背负房贷无力偿还,多次向被告父母借款。车辆虽系原告婚前购买,但被告婚后偿还了车辆贷款,无支付取车款义务。原告存在赌博行为,导致双方经常争吵。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取的礼金应平均分割。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收养原告妹妹生育的女儿(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由被告父母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买了位于遵义市某区某街道某社区某房屋,现登记于原、被告双方名下。原告婚前按揭贷款购买了车辆,婚后结清贷款。被告将车辆抵押借款,原告支付取车款赎回车辆。因原告外出打工等原因,原、被告长期分居,导致夫妻发生矛盾。
本院认为:
当事人享有婚姻自由权利,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收养关系未经合法登记,不存在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对抚养权归属不予处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房屋系包含原、被告在内的被告父母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为家庭共有财产,本案中不处理。车辆系原告婚前购买,但婚后偿还的按揭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被告已将车辆抵押借款供个人使用,原告又支付取车款赎回车辆,故车辆归原告所有。原告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原告主张的垫付款项和取车款,因属于家庭生活合理支出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财产归属,故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的信用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不承担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登记于原告名下车辆归原告所有;
三、原告现存于被告家庭的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收取XX元,由被告承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定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