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定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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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二审判决离婚

发布者:李定富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0日 463人看过 举报

2022-03-10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定富律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决原、被告平均分割房屋;

3.判决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共计人民币626593. 30元,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原告偿还313296. 65元,被告偿还313296. 65元;

4.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告于2017 年刷信用卡出资购买了房屋。由于被告不务正业经常赌博及殴打原告,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没有出去工作,且经常赌博。家庭生活开支及偿还房贷完全靠原告刷信用卡维持。原告名下信用卡欠款系装修房屋产生,理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当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 原告曾于2021年向贵院提起过离婚诉讼但贵院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为由,于2021年判决不准离婚。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原告方能珍惜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双方分居且未履行夫妻权利与义务,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综上,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特再次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7年,原告、被告与案外人贵州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双方购买房屋(建筑面积129.8平方米)房屋总价款539953元,贷款金额377000元,贷款期限240个月截止20211122 日,原告和被告银行剩余贷款金额为332879.21元,尚欠当月本金2184.67元,尚欠当月利息为2929. 35双方购买案涉房屋,原告通过使用多张银行信用卡支付案涉购房款、装修房屋、偿还银行贷款及生活开支,前述信用卡总计金额为220007. 38元。

20184被告因聚众赌博被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行政拘留二日。2020原告和被告发生家庭纠纷,派出所出警进行处理2021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21年作出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自此,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215月,双方因家庭债务再次发生纠纷,派出所出警处理。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双方酿成诉争。

本院认为,本案中,关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之规定,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在生活中发生纠纷通过报警处理,被告亦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20211月,原告起诉离婚未获准许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未有改善。现原告再次要求和被告离婚,足见其离婚态度之坚决,且被告在本次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见其未有与原告和好并共同生活的意愿,根据其夫妻关系,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和被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原告要求平均分割房屋的诉请,因该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房地产公司,案涉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现不宜分割案涉房屋,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双方的共同债务问题。通过查明可知,原告通过使用多张信用卡相互之间进行套现支付购买房屋的款项、装修房屋、家庭支出及偿还贷款等。对于案涉房屋剩余银行贷款、已经用于装修房屋的支出部分及偿还案涉房屋贷款部分的款项,该部分费用可在处理案涉房屋时一并予以处理。原告的信用卡截止20214月尚欠的装修贷款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债务共计金额为220007. 38元,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平均分担, 即原告原告负担110003. 69元,被告被告负担110003. 69 元。被告被告将其应承担的110003. 69元债务支付给原告,原告用于归还其名下银行卡所欠债务。被告无正当理由 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之规定,本案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原告与被告被告离婚;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110003.69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擅长民商事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事纠纷、执行案件、公司法律顾问。 在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承“诚信、严谨、勤勉、务实”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遵义
  • 执业单位:贵州若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320********11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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