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人认为,从原告出具的借条载明的内容看,借款单位系案外人“科茂机电技术服务部”;原告称将“科茂机电技术服务部”承包给被告胡XX经营,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因此,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应予裁定驳回起诉。
李定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