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将钢筋绑扎等项目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张X,张X聘请马XX做工,马XX工资按260元/天计算。2018年10月7日,马XX去上诉人工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的责任系用工主体责任,用工主体责任并非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对劳动者特殊保护的一种替代责任,该责任系工伤保险责任,不能因上诉人对劳动者承担工伤责任而倒推出上诉人与死者马XX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遵义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
李定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