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请求依法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3执异5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或依法将案件发回重新审理。
二、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可否具备执行条件。XX公司认为董X向周X转让股权不符合(2015)遵市法民商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内容;董X则认为其向XX公司唯一股东转让股权,其行为符合调解书的内容。鉴于本案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执行后,多次恢复执行,执行情况不清楚,双方当事人对(2015)遵市民商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有歧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
李定富律师